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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亞東通訊員鍾晨莉2011年8月,受僱於餘某、張某夫妻二人的林某,駕駛貨車下長陡坡路段時掛高速檔行駛,由於長時間使用制動,導致車輛制動性能下降,最後車輛失控將迎面駕駛摩托車的陳某當場撞死。事後,陳某的父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令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範圍內賠償原告22萬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餘某、張某共同賠償原告人身損害經濟損失27萬餘元。對此,保險公司認爲,林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仍在刑事審理階段,關於精神撫慰金的判決應在刑事判決作出後認定,因此提出上訴。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以案釋法交強險不是分散責任的
福州中院認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對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爲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經濟賠付和醫療救治,而並不在於爲被保險人分散責任風險,故保險公司以林某尚在接受刑事審判爲由拒絕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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