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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沒有法律或法律尚不完備的年代,“拾金不昧”一直是作爲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來約束人們的行爲。
現如今撿拾到他人的信用卡司空見慣,但如果使用撿拾到的信用卡取款,且取款達到一定金額,就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我國刑法和兩高的司法解釋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的情形,數額達5000元的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金。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實施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行爲。
冒用信用卡不僅限於“持卡”冒用,也可以無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上設置了信用卡網上賬戶,信用卡用戶可以進行電子商務併網上支付,網絡金融結算系統爲了保護用戶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給每一位用戶的信用卡設置了特殊的密碼,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惡意竊取和使用。這些措施雖然增強了用戶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碼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譯,行爲人通過破解的密碼,獲得他人信用卡信息,進而佔有他人財產,本質上也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詐騙行爲。因此,冒用用戶密碼進行網上信用卡支付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也應定爲信用卡詐騙罪。
我曾辦理過這樣一個案件,小張帶着孩子去銀行排隊取錢,前面取錢的人接電話後急忙出去了,卡忘在取款機上。小張一時貪念,將卡內的錢取了出來,後被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這個案件中,法院爲什麼認定小張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而非盜竊呢?第一,小張明知錢是別人的,還是佔爲己有;第二,小張用的是別人的信用卡、別人的密碼去取款,而卡的權利人並未授權給他。第三,小張通過信用卡從銀行的ATM機取款時,銀行並不知情。小張的欺詐對象是銀行。
大多數人認爲,撿到別人的信用卡只要不用,或只取4000元,就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5000元的標準,就不會構成犯罪了。其實,這是一種認識誤區。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司法實踐中,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爲“數量較大”。2011年2月,蔡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證在工行、建行、農行辦理了十餘張銀行卡,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而重慶萬州區張某撿到5張信用卡後,取了4000元,同樣被法院以防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量刑。
除了信用卡,身份證也是羣衆容易丟失的。撿到他人身份證,並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銀行卡的,同樣構成犯罪。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構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使只辦一張信用卡,我國法律也有規定,即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達5000元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曾有這樣的案例,某人拾到他人的手機,要求失主付給其數萬塊錢,否則就把手機中的豔照發到網絡上,這種行爲其實是一種敲詐勒索的行爲,根據刑法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數額的規定,敲詐勒索2000元的作爲犯罪處理,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判刑;數額在10000元的,量刑爲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還有一種最基本的情形,就是撿到了現金。有的人經催要後矢口否認或拒不歸還失主的,就可能構成侵佔罪。根據我國刑法:將他人遺忘物非法據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與此同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人應該拾金不昧,把遺失物歸還失主,但相應的費用,比如找尋失主的費用、保管修理的費用等,應該由失主來承擔。《物權法》也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此外還規定,在送交或歸還前,拾得人對遺失物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保管不慎導致該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應當賠償。爲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同時還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天使和魔鬼有時只一步之差,同樣,從拾金不昧到犯罪,有時候也只有一步之遙。“拾金不昧”自古就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但願我們每個人都能尋找到道德和法律的契合點,讓拾金不昧發揚光大,讓社會更加的和諧、文明。
(作者系廬陽區檢察院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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