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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目前,檢察院大部分的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大都由檢察機關自我發現,以及相關部門移送。”在今天上午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召開的“舉報宣傳週”新聞發佈會上,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鼓勵市民能夠掌握正確的舉報方法和途徑。同時,市檢透露,6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檢察長將會在政通大廈以及合肥市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接待羣衆舉報。
據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黃世斌介紹,自6月25日至29日,市檢將在全市範圍內進行爲期一週的舉報宣傳活動,這次舉報的宣傳主題爲“懲防並舉,保障民生”。“舉辦舉報宣傳週的目的,是爲了增強全社會反腐防腐意識。”
據瞭解,此次宣傳的重點在涉農惠民領域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以及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黃世斌副檢察長介紹,自2011年1月份以來,已經查處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案件26件70人。而從2011年3月份,全市反瀆部門共立案查處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27件32人,其中大案10件,要案2人。今年上半年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瀆職犯罪案件共16件17人。
“近年來,隨着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房屋拆遷領域成爲影響民生民利和瀆職犯罪易發高發的重點領域。反瀆部門將徵地拆遷領域的瀆職犯罪作爲重點,集中精力進行查處。”反瀆職部門負責人向記者介紹。
據瞭解,在此次“舉報宣傳週”中,6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將會在政通大廈以及合肥市聯合接訪中心接待羣衆舉報。
同時,檢察機關還表示,市民也可以通過自己認爲方便的形式來進行舉報。全國檢察機關的統一舉報電話爲12309,合肥市人民檢察院的舉報電話爲0551-3662000。此外,市民還可以登錄合肥市人民檢察院網址或者全國檢察機關統一舉報網址進行舉報。檢察機關將嚴格依法保護舉報人的舉報權利,嚴厲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爲,對舉報有功人員依法給予獎勵。 (實習生餘勁鬆陳成本報記者劉曉平)
【案例】
徵地專款中撈油水被判刑
方某某(男,1953年2月出生,原任合肥龍崗綜合經濟開發區羅崗社居委黨支部書記)、朱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原任合肥龍崗綜合經濟開發區羅崗社居委會計)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於2009年4月被肥東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09年8月17日肥東縣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作出一審判決。二人上訴後,同年10月16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終審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經審理查明,方某某、朱某某在分別擔任合肥龍崗綜合經濟開發區羅崗社居委黨支部書記、會計期間,在協助開發區管理徵地“三費”(青苗費、土地補償費、勞動力補償費)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從徵地“三費”專款中借支150萬元供他人用於註冊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
非法謀利益受賄被判刑
劉某某(男,1958年8月出生,原任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平塘王村黨總支書記)涉嫌受賄案,是包河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的線索,經過前期縝密偵查後,於2010年5月16日決定立案偵查的。同年5月28日,經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26日,包河區人民法院以劉某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劉某某在擔任合肥市包河區駱崗鎮平塘王村黨支部書記及包河區淝河鎮平塘王村黨總支書記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淝河路改造“拆遷安置恢復樓”及“興平工業區”兩個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管理工作之機,在承接工程、土地轉讓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81.1萬元人民幣,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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