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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交警介紹,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這是強制規定,沒有商量的餘地。”濟南交警有關人士介紹。
“從年齡上來說,其實規定對駕駛員是逐步限制的。”交警介紹,隨着年齡的增長,駕駛員的準駕車型在逐漸減少。
一份統計顯示,截至2011年10月30日,濟南市的駕駛員中因超過規定期限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或逾期未換證而被註銷駕駛資格的人數爲33105人,其中年齡超過60週歲的人佔相當大的比例。
不過交警也提到,就像酒駕一樣,雖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現實中還是有駕駛員心存僥倖,明明身體條件不允許,仍然駕駛機動車上路,給自身和他人帶來了不可挽回的傷害和損失。
對於這名69歲的肇事司機,有沒有每年提交體檢報告,警方沒有表態。
本報記者王光照吳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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