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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男子疑妻有外遇,離婚後心中鬱悶,遂與前妻發生爭執將其打傷。張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站在廬陽區法院的被告席上。
上午8點40分左右,被告人張某某被帶上法庭。張某某,男,1963年生。據指控,2012年2月7日1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下班回到家中,見前妻蘇某某在爲兒子燒飯,因張某某一直懷疑蘇某某有外遇,心生不快,便與蘇某某發生爭吵,繼而張某某到廚房拿起一把剪刀將蘇某某臉部劃傷,蘇某某忙用右手擋,張某某又用剪刀將其右手劃傷,後被在場的兒子張某拉開。
蘇某某受傷後被兒子張某送往醫院搶救治療。經鑑定,蘇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蘇某某的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案發後,雙方就民事損害賠償未達成調解協議。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張某某遇事未能冷靜處理,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爲已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張某某自願認罪,他稱,爭吵後拿來剪刀本來只想嚇唬她。
本案並未當庭宣判。
(魯巖冷歡本報記者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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