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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肇慶訊記者李維寧,通訊員楊明偉、黃澄獻報道:高空墜落的竹竿砸傷了3歲的女童,可是時隔近兩年一直無人願意爲此承擔責任,女童家人無奈之下將該棟樓三至七樓的23名業主和物管部門一同告上法庭。6月20日,肇慶市首宗“高空墜物,業主‘株連’”案在端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砸傷女童無人認賬
2010年10月2日,家住端州區黃塘路的市民馬女士帶女兒佳佳(化名)經過時代廣場樓下時,不幸被一根高空墜落的竹竿砸中頭部,佳佳當場昏迷,馬女士連忙將佳佳送往端州醫院。在醫院裏,佳佳縫了3針。
事後,憤怒的馬女士報了警,希望找出肇事者。在警察的協助下,馬女士一家一家的走訪,但時代廣場所有業主均否認與此事有關。馬女士又找到物業管理部門,物管部門多方詢問,依然沒有人願意爲此事負責。
由於時代廣場一樓爲商鋪,二樓爲娛樂城,三至七爲住宅樓,找不到肇事者的馬女士無奈之下將時代廣場三樓所有業主以及四至七樓臨街的業主共23戶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賠償佳佳的醫藥費和權益損害費共2.6萬元,並把時代廣場經營管理的物業公司作爲第二被告,承擔疏於防範、管理不力等責任。
業主物管齊聲叫冤
庭審當天,時代廣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和9名業主作爲被告到場,14名被告業主缺席。庭審時,不少業主情緒十分激動。
“你想象一下,那是一支1.5米長、3釐米粗的竹竿,如果是從七樓扔下來的,怎麼可能只縫了3針?”一名住在七樓的業主提出了免責理由。
“莫名其妙地成爲了被告,爲什麼只告我們,要告的話應該整幢樓的業主都告。”住在六樓的李先生認爲馬女士這樣做沒道理,他說:“事發時二樓的娛樂城正在營業,他們也有嫌疑,爲什麼不告娛樂城?”
住在401房的業主則希望能夠通過肇事竹竿留下的指紋找到責任人。
“這件事和我們沒任何關係。”時代廣場經營管理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審時稱,竹竿屬於私人物品,物業公司只負責公共部位的管理,無權對某個人或住戶的私人物品進行管理,所以在該事件中應該免責。
該代理人還提出質疑,稱事發當天正值國慶假期,當時人山人海,對於竹竿的來源很難考證。“怎麼可以說竹竿就是從時代廣場樓上掉下來的呢?也可能是附近其他地方掉下來的。”
爲求元兇主動擔責
“我希望當事人能夠主動站出來承擔責任,我也不想告那麼多人,但我從來沒放棄過爲女兒維權。”面對業主的指責,馬女士顯得十分無奈,她說,時代廣場接二連三發生高空墜物事件,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她希望在爲女兒維權的同時,能夠引起大家對安全問題的警惕。庭審結束後,法官未當庭宣判,將進行庭後調解。
對於大家提出的免責理由,原告佳佳的委託律師在庭審中訴稱,按照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所以被告人應負相關責任。
該律師說,事發之後,時代廣場經營管理的物業公司沒有任何應急措施,更沒有做任何工作,應承擔疏於防範、管理不力等責任。
李維寧、楊明偉、黃澄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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