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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員是法治長河的領航者,法學修養是他們最基本的資格證。只有越來越多的接受過法學系統教育的人站在舵手位置上,法治的航向才能清晰可鑑
□姚宏科
在基層司法機關發現一個較普遍的現象:具有法學教育背景的人若擔任司法部門一把手,履職期間大多比較保守,改革步子邁得不會很大,創新舉措不是很多,媒體宣傳不會造出很大聲勢,在上級評優樹模時優勢也並不明顯;相反,那些沒有接受過系統法學教育的幹部轉到司法機關任一把手時,任職期間往往會更爲開放,工作中敢想敢幹,步子大、亮點多、外界關注度高,更容易在爭先創優中受到上級表彰。比如近年來一些地方評選的十佳基層法院和檢察院,其兩長多半並非法學科班出身,甚至是沒有接受過法學系統教育的原黨政幹部。這不是戲謔性的正規軍與游擊隊問題,也不能簡單地厚此薄彼,有必要進行深層次分析。
具有法學教育背景的人,不管是在校期間的全日制讀書還是在職期間的系統學習,對法律的基本理論、觀念和規律有了較深入瞭解,法律規則在他們心中形成了固定規範,所受到的條條框框比較多,不論是辦理案件還是擔任領導職務,他們的禁忌會更多一些。相反,那些沒有接受過系統法學教育的人主政司法部門,他們沒有更多的條條框框約束,更容易把握大局動向和社會潮流,更易捕捉到輿論熱點,往往具有更大的改革勇氣和魄力,敢於大刀闊斧地破舊立新,短期內密集推出一系列創新舉措,反而能造出更大聲勢,更易博取媒體眼球並獲得上級認可。
這樣的局面如果用“勝敗論英雄”的標準武斷評判,或者憑藉一枚獎牌就遽然得出一個孰優孰劣的結論略顯輕率。作爲維護社會穩定的最後一道屏障,司法理應適度保守,保持制度、規則的穩固性,否則公民會茫然不知所措。當然也不能過度保守,尤其當法律本身存在諸多缺憾及瑕疵的時候,繼續堅持鐵板一塊不敢越雷池一步,那則是膠柱鼓瑟、食古不化。但是,司法畢竟是社會最權威、最受信賴的規則體系,司法理念融合了法律、道德、倫理、習俗、文化等多元化的價值追求,經過較長時期的積澱方被認同,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時時處於調整變化狀態之中,極有可能引發國家管理系統的失範和司法制度的迷亂。
司法改革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則首先是制度自洽,符合法律的基本理念和規則。近年來基層司法機關自下而上式的改革呈勃興之勢,雖然其中孕生了一些增益當事人福祉併爲國家司法改革吸納的善政,比如庭前調解、刑事和解、社區矯正等,但一些與法治精神相左、脫離司法實踐甚至作秀式、競賽式的改革也讓人憂心忡忡,部分改革不是建設性的優化,而是破壞性的擾亂,在法律未修改、上級未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搞所謂的圓桌審判、訴辯交易,有些對重罪案件也暫緩起訴、刑事和解,有些實施一些法官上門找案主動服務、檢察官扶貧幫困打井修路等花邊新聞式的創新。這些與法治精神相牴觸的改革在實踐中左支右絀、速生速朽,如果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修養和嚴謹的司法職業訓練,決策者一般會小心避免。
應當說具有法學修養的官員和不具有法學修養的官員各有所長,也許後者的政治適應性和駕馭能力更強。沒有法學教育背景的官員不乏許多治世能臣,甚至是某方面的佼佼者,他們不缺乏運籌帷幄的駕馭能力,也不缺乏悲天憫人的善良情懷。但是,法學畢竟是一門飽含着內在價值觀的學科,正如伯爾曼說的:“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學教育最基本的功能不是給研習者傳授多少具體法條,而是培養對法律的信仰與敬畏,這是“法治”的基本要義。如果缺乏對法治精神的深邃理解,缺乏對法理規則的基本認同,僅僅依靠激情去改革創新,很可能走入歧路。歷史上被津津樂道的英國詹姆士一世參與司法被拒之事,大法官柯克的名言“法律乃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真的是一句善意的提醒。
當然,美國學者奧斯汀·薩拉特研究表明:“擁有法律知識的程度和對法律制度的支持程度,並非是一致的關係。人們對法律瞭解得越透徹,對法律就越發不滿意。”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也有對法律的深深不滿,可能腹誹憂思,甚至會痛苦不堪。當前批評法律最多言辭最激烈的,大多是法律界人士。但這種不滿更多的會是一種職業憂慮或制度期待,他們對法律的敬畏感並未削減,沒有人會因爲法律漏洞百出而刻意違反法律。在“愛之深、責之切”的批評聲中,他們對法律的信仰與堅守不會動搖,極少會做出突破法律、丟棄規則的違法之舉。
沒有法學教育背景的司法官員取得成功,而具有法學教育背景者卻難成名,這難道是一種悖論?對沒有法學教育背景的司法官員帶領屬下獲得全省、全國的先進應表示讚賞,對一切符合法律規則、爲法治建設增進福祉的改革創新也應表示敬意。但不能忽略其中付出的巨大成本和存在的諸多風險,許多短期化、主觀化、違背法律原則的改革對法治建設的傷害何其深痛,不受節制的改革亂象是司法文明的沼澤地。雖然博登海默說正義長着一張變幻無常的普洛透斯式臉龐,但任何情況下司法人員所操持的法律和規則應當是相對固定的,千萬不能讓法律長着一張普洛透斯式的臉。法學修養是經過多年的理性薰陶後滲入一個人的骨子中的內在基因,不是一些感性認識所能代替,也不是一些道德標籤所能遮掩的。法律信仰是法律職業的靈魂,那種宗教般的感情對正義的堅守與法律的呵護彌足珍貴。司法官員是法治長河的領航者,法學修養是他們最基本的資格證。只有越來越多的接受過法學系統教育的人站在舵手位置上,法治的航向才能清晰可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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