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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在會所打工的男子,趁顧客不備之機,利用職務之便偷竊財物。今天上午,該男子因涉嫌盜竊罪站在廬陽區法院的被告席上。
據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夏某在擔任一會所前廳經理期間,利用工作便利,多次進入會所包廂,盜竊顧客錢財,共計人民幣現金12100元。2011年12月25日晚,夏某趁“天樂樓”包廂內吃飯的客人不備,以包廂內的柱子爲遮擋,盜竊被害人李某手提包內現金3200元。2012年3月8日晚,夏某趁“總統廳”包廂客人吃飯不備,盜竊被害人蔡某某手提包內現金1500元。2012年3月10日中午,夏某趁“天樂樓”包廂內客人吃飯不備,盜竊被害人陳某某黑色手提包內現金5900元、被害人李某衣袋內現金1000元、被害人徐某某棕色手提包內現金500元。陳某某被盜後報警。3月11日15時許,公安機關將夏某抓獲。案發後,夏某主動退還贓款7300元,其親屬代其退賠了其他被害人損失4800元。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夏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祕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錢財,價值12100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夏某,男,1983年生, 2003年11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2004年5月11日刑滿釋放。庭審中,夏某主動認罪。對於爲何要盜竊,夏某稱是一時貪念,並未預謀。
法院當庭判決,夏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魯巖冷歡本報記者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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