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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保險公司職員爲爭奪客源,散佈同事的謠言。同事惱羞成怒到其家中理論,大打出手,造謠人受到傷害。日前,法院審理認定傷人者與受傷者之間責任比例爲6:4,一審判決傷人者賠償對方7200元。
張某和王某都是保險公司職員,因爲爭奪客源,素有不睦。張某年長一點,妻子下崗,孩子剛上小學,生活壓力較大。爲了打敗王某這個競爭對手,他在單位及王某好友間散佈謠言,稱王某是個“官二代”,玩弄女性感情,給王某造成不良影響。
然而,王某卻沒有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問題。今年2月一晚,他來到張某家中與張某夫婦發生口角。王某與張某廝打起來。張某妻子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二人才互相鬆手。廝打中張某受傷,被醫院診斷爲:頭皮血腫4*4cm、急性輕型閉合性顱腦創傷。張某將王某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誤工、護理、住院伙食補助、交通及精神損失費用,共計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原告打傷,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原、被告因發生口角造成原告頭皮血腫和顱腦創傷,被告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告在發生糾紛時未採取正確處理方式,不僅與被告對罵,還拽拉其衣服,負次要責任。法院酌定原、被告間責任比例爲4:6。經綜合認定,原告醫療、誤工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用共1.2萬元。護理費因未提供醫院出具的相關護理證明,不予確認。交通費和精神損失費未提供相關證據,亦不支持。綜上,一審判決王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張某7200元。 (渤海早報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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