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在工作中接待了一位高女士。2006年她起訴離婚,離婚時,和前夫有一套使用權房,法院建議兩人先出資買下產權再離婚,這樣離婚時就可以分割房產。目前,高女士婚是離了,卻實際無法分得房產的份額,至今居無定所。那麼,當初法院是爲了便於分割房產才讓兩人先買下房產,爲何買下房產依然不能分割呢?高女士和前夫各出1萬多元買下房子登記產權人名字時,前夫堅持只寫他一個人名字,當時,高女士曾向法官求助,她問法官:“可不可以寫我的名字,或者寫兩個人的名字?”法官對她說:“寫你寫他和寫兩個人名字都是一樣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此話從婚姻法、物權法的法律規定上來說沒錯,這樣,高女士面對強勢的前夫,只好接受了前夫的要求,售後公房只寫了前夫一人名字。後來,根據評估,該套房產市值120萬元,法院判決房產份額一人一半,因爲產證是男方名字,男方拿房子,男方補償女方60萬元。可至今,高女士還沒有拿到前夫的60萬元房款。我和高女士的前夫通了電話,他告訴我,目前他居住該房內,房子正在掛牌出售,掛牌價是140萬元。他準備將此房賣了後換一套小房子,只要房子賣出,他會馬上將60萬元房款付給高女士。我一想,房子評估價是120萬元,在目前房市調控政策下,高女士前夫的掛牌價格不降反升,逆市而漲,難怪掛了那麼多年也沒賣出去。如果他一直沒把房子賣掉,高女士豈不永遠拿不到60萬元?通過分別與兩位當事人接觸,留給我明顯的印象,高女士相對老實好說話,而男方強勢暴躁,得理不讓人。
高女士告訴我,她早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幾年來法院對他前夫根本沒有辦法。法院既然當初建議兩人買下使用權房便於離婚分割,可爲何到了真要分割時,又沒有辦法呢?
爲此,我請教了專業律師,律師告訴我,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過司法解釋規定:生活必需居住的唯一用房“在執行中可以查封但不能強制拍賣抵債。高女士的前夫只有這一套生活用房,所以,法院不能對其房子進行強制拍賣來執行法院判決。我認爲,法院的做法,順着來看,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任何錯誤,但最後遭遇執行難題。但反過來逆向分析,如果法院當初能充分考慮到司法解釋可能對將來執行產生的困難,就應該選擇讓相對有履行判決誠意的一方作爲被執行人,有利於將來的執行,高女士認爲,如果自己拿房,一定會積極履行法院判決。可惜,現在拿房的前夫完全沒有履行判決的誠意。
我想,當時審判法官不會不預見到現在的執行難題,之所以選擇現在的做法,可能基於如下原因,高女士前夫比較強勢,當時每一步順着其前夫的意志,工作相對容易做,容易結案,而且也不違反法律規定,至於判決執行,就留給執行部門吧。審案的法官簡單了,可惜執行法官就犯難了,這真是先易後難啊。難爲了高女士至今居無定所。
以此案例提醒我們的法官,辦案寧可先難後易啊! (作者爲“東方大律師”節目主持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