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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水這年除夕,齊某家裏冷冷清清:丈夫張某又沒有回家。張某有“小三”已是全家皆知,妻子顧及近三十年的感情纔沒拆穿。但是大年夜都不回家讓齊某按捺不住,當即致電丈夫。張某接電話後破口大罵,揚言道:“明天就離婚,反正房子是我一個人的,離了婚你和你媽就睡馬路吧!”齊某聽聞後傷心得徹夜不眠。這套房子究竟是不是丈夫的?齊某自己也說不清。原本是齊某父母家動遷獲得的公房,當時安置對象是齊某和父母。1993年丈夫知青回滬,齊某頂着父母的壓力硬是將張某的戶口遷入該房。誰知第二年齊父突然病逝,承租人變更爲張某,同年他用工齡將該房買成產權房並將產權登記爲自己。
如今真是“燒香的趕走了和尚”。齊某越想越後悔,但是房屋產權證只有丈夫一個人名字,若是離婚了,自己真的要和母親露宿街頭了嗎?
【律師觀點】
上海薛榮民律師事務所主任薛榮民律師本案涉及“94方案”公房買賣的問題,94方案是指關於上海第一批公有住房出售的一系列規範性文件,主要有1994年《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還包括市住改辦、市房管局頒發的相關問題系列解答意見等文件。
“94方案”規定“凡是承租戶內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購房人;承租人死亡或遷離本處的,應變更租賃戶名後,由同住成年人協商確定購房人”,符合購買公房條件的人中只能有一人的名字寫在房產證上,其他房屋共有人不能進行登記。
我認爲:這套房屋適用“94方案”買成產權房。該房是動遷獲得,齊女士和父母屬於原始受配人,張某在岳父去世時作爲該房的承租人,由於“94方案”的規定,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張某的名字。但是根據1996年上海高院《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後糾紛的若干意見》指出:“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爲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所以齊女士和母親都是有資格購買該房的權利人。齊女士和母親可以先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確權訴訟,要求確認自己爲該房的共有人,之後可再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樣齊女士和母親的權利就可以得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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