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母親重病期間辦理公證遺囑,把房產留給長子,引起次子不滿,無論是醫藥費還是後來的喪葬費,都沒出一分錢。母親病逝後,長子將次子告上法庭,稱全部款項都由自己墊付,要求弟弟承擔一半。法院審理認爲,長子作爲其母遺產的繼承人,即便爲其母支出了費用,也應用遺產先行清償。鑑於該房屋價值已明顯超過相關費用數額,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被告的生母於2011年2月被查出患晚期癌症入院治療,同年8月中旬病逝。老人名下有一套房產,住院期間,她在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表明自己去世後,房產由長子一人繼承。次子對此不滿,此後母親無論什麼費用,他都一分錢不出。今年2月,長子將次子告上法庭,稱醫藥費和喪葬費共10萬元全由自己墊付,除去已報銷部分外,還剩5萬元,因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義務,希望弟弟能夠承擔一半。
庭審中,次子辯稱,藥費單據上寫的都是母親的名字,哥哥稱費用都是他墊付的,應有借條;如果沒有,就說明是母親出資支付的。即便費用真的由哥哥墊付,那麼根據《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母親生前已明確表示房產由哥哥繼承,醫藥費和喪葬費應用母親遺產先行償還。
法院審理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爲限,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首先由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原告主張母親醫藥費由其支付,但票據上“姓名”一欄爲其母,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爲實際出資人。即便原告支出了費用,也應用遺產先行清償,鑑於該房屋價值已明顯超過相關費用數額,故對原告主張不予支持。(記者解金釗)
要繼承遺產先要還清債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律師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