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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世紀30年代,男女平等的思潮在城鄉風起雲湧,漸入人心,這些年輕的女子們不再單純地依靠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是勇於爭取自己的擇偶權力,有自己明確擇偶標准。在當時的《民國日報》(1931年7月6日)上就曾刊登了這樣一則女子征婚啟事:
一、面貌俊秀,中段(等)身材,望之若莊嚴,親之甚和藹。
二、學不在博而在有專長。
三、高尚的人格。
四、風姿瀟灑,身體壯健,精神飽滿,服飾潔朴。
五、對於女子情愛,專而不濫,誠而不欺。
六、經濟有相當的獨立。
七、沒有煙酒等不良的嗜好。
八、有創造的思想和保守的能力。
撫今追昔,恍然隔世,上個世紀30年代女子的擇偶觀,與當今那些信奉『乾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新潮女士們相比,孰高孰低,真是一目了然。□何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