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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工商局決定,自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在全市集中開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
此次專項治理將重點治理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爲推銷產品,假借贊助費、新藥推介費、學術會議費等名義,或以贈送“樣品”、設備等其他手段,給付醫生、醫院、醫藥公司、藥房超市等相關單位和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醫院、醫藥公司、藥房超市等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產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
專項治理階段安排
動員部署階段:7月10日—7月31日
自查自糾、情況排查階段: 8月1日—8月31日
檢查整治階段: 9月1日至11月底
總結階段: 12月1日—12月20日
市工商局還公佈了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舉報電話和郵箱。舉報電話:84493614;舉報郵箱:aictj84493615@163.com(下轉B03版)
商業賄賂行爲常見表現形式
非財 務手 段
形式有二:一是給予或者收受回扣,這是商業賄賂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二是各種軟回扣,包括直接給好處或利益,如提供境內、境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等。
(一)給予或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務價款。回扣是商業賄賂行爲中的一種最爲常見、也最典型的形態,它有兩個特點:一是“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二是按商品(服務)的一定比例來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現金,而是財物,只要是按照比例來折算的,就可以認定爲回扣。回扣的給付對象多數是對方單位或對方單位的主管人員、經辦人員,但有時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員。
(二)假借廣告費、宣傳費、促銷費、諮詢費、贊助費等名義給付或者收受各種經濟利益
這是僅次於回扣以外的一種較爲常見的賄賂手段。它與回扣的區別在於:它不一定是與商品(服務)價款掛鉤,可以發生在交易行爲的各個階段。賬外暗中是構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業賄賂的要件。正因爲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一種,但不是唯一一種,因而在商業賄賂行爲的認定上,不必把賬外暗中作爲必要要件,這在大型超市、賣場領域比較多見。供應商通過支付事實上並未發生業務的廣告費、諮詢費、宣傳費等獲取在商場的銷售權,排擠掉其他競爭對手,獲取獨家銷售權。
(三)以報銷各種費用、提供旅遊、娛樂等方式進行商業賄賂
爲了籠絡對方經辦人員,加強感情投資,同時也爲了更好地規避法律,經營者還採用錢財以外的方式間接賄賂。如一醫療設備公司以考察爲名,邀請醫院相關人員到國外旅遊,全部費用由其負擔。
(四)違規附贈現金、物品行爲
附贈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爲引誘交易相對人與之發生交易,附帶性地向後者提供現金和物品的行爲。提供贈品的是經營者,接受贈品的是作爲交易相對人的另一方經營者或消費者。贈品隨商品附贈,附贈品包括現金和物品,伴隨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給付購買方。
在我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附贈是合法的。經營者之間在商品交易中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行爲也是符合商業慣例和法律規定的。但是除小額廣告禮品外,法律禁止經營者之間的附贈。一些經營者在經營中經常採取的贈送汽車、上網卡、購物券等方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商業賄賂行爲。
(五)非法佣金
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爲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收受非法佣金主要表現爲暗中給予,雙方都不入賬,中間人一般沒有合法的經營資格,也就是說中間人沒有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上沒有相應的經營範圍,即使入賬,也不記入“勞務收入”科目,而記入“其他收入”科目。比較明顯的是,保險公司以勞務費的名義給不具備保險代理資格的單位支付費用。
另外,以給付回扣等商業賄賂手段推銷質次價高或者假冒僞劣商品,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調整的內容,對此種行爲要一併處罰。
財務手段
主要有三種情形:在交易外直接給付或收受現金和實物;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給付對方單位或個人財物;以報銷各種費用的方式進行賄賂。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或個人爲推銷產品,假借贊助費、新藥推介費、學術會議費等名義,或以贈送“樣品”、設備等其他手段,給付醫生、醫院、醫藥公司、藥房超市等相關單位和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醫院、醫藥公司、藥房超市等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產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商品供應商爲獲取進場銷售商品等交易機會,假借進場費、廣告宣傳費、贊助費、專場費、促銷費、開瓶費等名義或以其他手段,給付超市、商場、餐館、歌城等零售企業或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超市、商場、餐館、歌城等零售企業或個人假借進場費、廣告宣傳費、節慶費、店慶費、陳列費、贊助費、專場費、促銷費、開瓶費等名義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商品供應商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旅行社、賓館、商場、酒店、票務代理等經營者爲獲取交易機會,假借人頭費、停車費等名義,或以回扣等其他手段,給付相關單位和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相關經營單位和個人假借人頭費、停車費等名義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旅行社、賓館、商場、酒店、票務代理等經營者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房地產公司、建築公司、建築材料經銷商等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爲了獲得交易機會,以回扣等手段給付相關單位和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如:在工程招標投標中,通過賄賂有關各方圍標、串標、陪標,或者向有關人員直接行賄,謀取中標;在工程發包分包中,通過賄賂非法取得承包資格;在材料設備採購中,通過賄賂,購買、使用質量差價格高的材料設備;在施工過程中,通過賄賂,利用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量或提高價格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工程驗收決算中,通過賄賂,虛設項目、重複計算工程量等騙取工程款,並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賄賂;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檢測中,通過賄賂取得虛假技術報告,或者通過賄賂有關人員瞞報質量安全隱患以通過驗收等)。相關經營單位和個人採取各種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房地產公司、建築公司、建築材料經銷商等單位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經營單位或個人爲取得土地使用權、國有資產產權的競買、投標機會,以回扣或其他手段給予相關單位或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相關經營單位或個人採取各種手段,收受或者索取土地使用權、國有資產產權競買、投標者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經營單位或個人爲獲得交易機會,以保險回扣、高額返還、超標準或越範圍支付高額代理手續費或其他手段給予相關單位或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保險代理商、中介商等經營單位或個人採取各種手段,收受或者索取相關單位或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資產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領域中,爲獲取交易機會,給付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有關經營單位和個人採取各種手段,收受或者索取資產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教材出版社及銷售商、文體器材生產商及銷售商、基建單位、校服生產廠家及銷售商、培訓機構等經營者爲推銷產品或招攬生源,給付學校等相關單位和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相關經營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產品或招攬生源中,採取各種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教材出版社及銷售商、文體器材生產商及銷售商、基建單位、校服生產廠家及銷售商、培訓機構等經營者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電信運營商及代理商爲獲取壟斷交易機會,假借配套費等名義或以免費提供電信工程的安裝施工等手段,給付房地產開發商、市場主辦者等相關單位和個人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房地產開發商、市場主辦者等相關單位和個人假借合法名義收受電信運營商及代理商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等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商品交易中收受經營者附贈現金或者物品等不正當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