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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廣受關注的江蘇豐縣2011年“12·12”校車事故案3日在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肇事司機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2011年12月12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洪旭駕駛蘇CR1836號大型客車,接送首羨鎮中心小學回家的學生,在避讓一輛人力三輪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客車翻入道路西側水溝內,致15名學生死亡,8名學生受傷。被告人洪旭參與搶救學生後離開現場,於當日晚8時許到豐縣公安局投案。按照相關法規,駕駛當事客車應持有A1證件,而洪旭持B2類機動車駕駛證。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辯護人則以被告人案發後能積極搶救傷者並主動投案,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進行辯護。
洪旭在庭審中多次痛哭,對受害者及其家屬表示了深深的悔意。洪旭說:“我有罪,我認罪,我對不起那些學生,對不起學生們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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