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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原告拿着兩張借據討債,而被告辯稱實際借款沒這麼多,且涉及他人債務已清。經本市兩審法院審理,根據法律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判決被告應以實際收到借款數額返還,被告與他人糾紛另行解決,償還所欠原告剩餘借款。
2011年底,外地人方某拿着兩份借據告到本市法院,要求家住北辰區的退休工人陸某還錢。原告方某訴稱,2010年底,陸某向原告借款40萬元,朋友吳某當擔保人,被告用其房產證、身份證等當抵押。後被告歸還26萬餘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訴要求被告償還餘下的13萬餘元。
被告陸某辯稱,雙方實際借款僅第一筆29萬餘元,第二筆借款因涉及吳某並未實際履行,相關債務連本帶息已結清。
一審法院認爲,方某借款時預先從本金中扣除了利息,故應以實際收到借款數額返還。其第一次實際借給陸某29萬餘元,第二次實際借給陸某9萬餘元;而被告已還26萬餘元,一審判決被告償還12萬餘元。
陸某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要求撤銷原判,依法駁回方某訴請或發回重審。其理由是方某、陸某、吳某三方互負債務,經對賬後,陸某償還26萬餘元,相關債務已清;方某利用已結清的債權憑證二次主張債權,與事實相悖。二審中,方某當庭答辯,同意原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方某向陸某主張債權,提供陸某爲其出具的借據和還款憑據,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關於陸某主張與案外人吳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本案不作分析,可另行解決。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