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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7月5日訊(通訊員程樹文記者王忠才)家住博興縣湖濱辦事處三名女子穆某、傅某以及盧某因爲之間的小摩擦,傅某和盧某就在學校門口等地方張貼侮辱誹謗穆某的小字報。近日,博興縣公安局湖濱派出所依法處結了這起未成年人之間的侮辱、誹謗治安案件,當事人傅某和盧某被治安罰款500元。
近日,博興縣湖濱辦事處某村村民穆某某到湖濱派出所報案,稱他在本村小學門口、主要街道路口電線杆等醒目位置,發現了十餘份張貼的小字報,小字報上用污穢語言侮辱、誹謗其女兒穆某,給女兒的名譽造成惡劣影響,影響了女兒的正常生活。湖濱派出所民警瞭解到這一情況後,立刻圍繞穆某某女兒的交往人員進行了走訪調查,併到有監控的路段查看監控錄像,確定與其同村的傅某及盧某有重大嫌疑。
民警到傅某及盧某家對兩人進行傳喚時,兩人的父母均稱兩人在外地打工,民警多次傳呼未果。民警多次到兩個嫌疑人家中對嫌疑人的父母進行勸導,動員嫌疑人的父母規勸嫌疑人投案自首並能主動向受害人賠禮道歉,爲其恢復名譽。最終,傅某及盧某主動投案自首,辦案民警對兩人進行了說服教育後又與村委人員一起將雙方當事人及父母叫到了該村村委進行調解,傅某及盧某當面向受害人賠禮道歉,爭取了其諒解,並達成了諒解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考慮到傅某隻有15歲,屬於未成年人,盧某19歲爲合謀,公安機關依法給予二人治安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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