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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達到理想效果的標準是: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終目標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
改革開放以來,廣東充分利用政策、區位和成本比較優勢,走過了一段“思想大解放、社會大變革、經濟大發展、生活大提高”的黃金髮展時期。1978—2011年,廣東GDP增長64倍,人均GDP增長31倍,地方財政收入增長132倍,進出口貿易總量增長506倍,居民儲蓄存款增長2737倍。32年間,中國走兩步,廣東走了三步;世界走一步,廣東也走了三步!廣東成爲在全國經濟發展大局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經濟大省。
廣東今天所取得的成就,主要得益於市場取向的改革所形成的體制競爭力。但必須看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尚未完成,特別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成爲目前經濟社會領域諸多矛盾和問題的體制性根源。
從“萬能政府”轉變爲“有限政府”,關鍵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解決政府職能越位、錯位、缺位的問題,就是要使政府的職能從現在的“包打天下”轉向經濟調節(即充分運用政府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資源,加強宏觀調控,保障經濟良好運行)、市場監管(即充分運用政府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資源,建立市場秩序,保障經濟運行安全)、社會管理(即充分運用政府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資源,依法行政,保障社會穩定有序)和公共服務(即充分運用政府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資源,增加公共產品,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小政府、大社會”,逐步從“萬能政府”轉變爲“有限政府”,關鍵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效率,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將政府從繁瑣的事務中解脫出來,擺脫疲於奔命的現狀,建立宏觀思維、前瞻策劃、依規辦事、有效監督的新秩序,切實發揮應有的引領作用,形成現代社會建設和管理的運行制度與機制。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對象爲目前全省範圍內行使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具體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覈准、批准、同意、備案、註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發放證照等各種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某種資格和資質,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及證明,或者同意給予提供相關服務,享受有關優惠扶持等行爲。
行政審批改革本身意味着政府管理機關權力的調整,是一個還權於社會、還權於市場、還權於企業、還權於民衆的過程。對於各個層次的職權劃分、社會組織的職能、政府的管理方式,必須通過立法程序,確認各方權力,政府依法審批,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百姓依法生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達到理想效果的標準應該是: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終目標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但前提是明晰責權:政府該管什麼?企業該有什麼?社會組織該負責什麼?百姓該怎麼做?只有劃清不同經濟主體、社會主體的職能,審批制度改革纔有正確的方向。
讓社會組織在資源提供和配置過程中充分發揮積極作用
要使“萬能政府”變成“有限政府”,“管理型政府”變成“服務型政府”,在現階段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真正讓社會組織在社會資源的提供和配置過程中充分發揮積極作用。必須賦予社會組織應有的管理協調權力,逐步將一些組織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通過財政扶持、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建立孵化中心等形式轉移給社會組織。比如行業管理與協調性職能、社會事務管理與服務性職能以及技術服務與市場監管性職能等。
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必須把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審批制度作爲現階段改革的關鍵環節,加快建立起政府調控機制與社會協調機制互聯、政府行政功能與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與社會參與力量互動的多元化社會治理機制,並大力加強社會建設,發展社會事業,完善社會服務,優化社會結構,促進社會自治,創新社會管理,激發社會活力,維護社會公平,建設社會誠信,實現社會和諧,爲“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體制保障。
作者系廣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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