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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文物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住建部在2002年就發佈了一個文件,要求在文物附近畫紫線,在紫線以內建設開發和利用要受限制,但是這一條的執行並不是很好。我們看到一些地方,有的不可移動文物被擠壓的空間很小,四周都是現代化建築物。建議有規章制度的,就要依法來執行。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違法的成本太低,現在有些地方還往往打着所謂的修復之名把文物搬來搬去。所謂的保護性拆遷,應當是沒有辦法的,非要開發不可的,可以保護性拆遷。如果把這個東西利用到很多文物上去,就有些不妥了,這是第一個意見。
第二個意見,要發揮民間博物館的作用。我們到國外去看看,尤其到美國去看,有些人去世後就把文物捐出來,形成一個博物館,免費向公衆開放,我覺得這種形式很好。我們民間博物館現在有456家,真正符合開放條件的,基本上沒有。
第三,機構的編制應該規範化。所以,我很支持文物保護法要及時地修改,包括資金的投入,不能是作爲政府的臨時行爲,應該通過法律的形式制定下來。最近,我們國家對文物保護已經投入了大量資金,“十二五”中央大概投入了600多億,比“十一五”的180多億多得多,但是這對於文物的嚴峻形勢來說還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到甘肅、新疆看了,發現很多文物表面都脫落了,而且保護起來沒有專業人士也不行,沒有這個水平,還不能隨便修復。
最後一個問題,文物的鑑定。1992年以前有過文物鑑定,評出了一級、二級文物。1992年以後都是自己去定,所以文物的鑑定就會出現“金縷玉衣”的事情,拿錢去騙貸款。關於文物的鑑定,是不是要有統一的標準,有關部門可以考慮。作爲國寶級的文物,還要通過權威人士的認定。因爲現在假的文物太多了,流通到市場上去騙人,所以說在法律上還是要有完善的鑑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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