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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朱雲峯通訊員蘇 靜)7月4日,陝西省黃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發生在13年前的搶劫案,被告人李鋼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凌晨5時,被告人李鋼夥同吳遠(已判決)、李兵(已判決),各攜帶一把匕首竄至一公路邊伺機作案。當被害人軍利途經該處時,三人將其強行拉至河邊,持刀威脅其交出財物,因不滿被害人交出的100元現金,三人將其壓倒在地進行搜身,軍利因害怕上衣內900元現金被搶走便進行反抗,後被三人用匕首將背部及臀部刺傷,並搶走其上衣內現金900元后逃離現場。經鑑定,被害人軍利傷情屬重傷。
吳遠、李兵不久被抓獲,李鋼外逃。2011年10月,外逃13年之久的被告人李鋼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李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致人重傷,其行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李鋼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但其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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