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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上海7月6日電上海市一居民小區業主李先生,因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有瑕疵,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被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李先生給付物業管理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間的物業管理費共計3135.94元。
物業公司訴稱,其爲共和新路一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李先生系該小區業主。自2010年1月起李先生拒付物業管理費,雖經多次催告,李先生至今仍未能支付。
李先生辯稱,其於2006年入住小區,之後一直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直至2009年底。自2010年以來,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質量明顯下降,小區公共部位經常亂停、亂放自行車、電動車,而物業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居住的房屋對面開設麻將室,對業主的生活造成了困擾,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亦無所作爲;居住的房屋門口及樓道經常堆積垃圾,向物業公司反映後,未能及時清理。此外,整個小區普遍存在着水箱未定時清洗、垃圾未及時清理等現象,總體上小區的衛生狀況比較差。鑑於物業公司的保潔服務質量不到位,要求法院對於物業管理費中的保潔費用以及綜合管理服務費用進行調整,其餘費用同意按照原標準支付。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以及法庭對該小區的勘察情況,對比原告在訴訟中就小區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服務的工作人員安排和工作流程向本院提交的情況說明,可以認定原告實際管理效果與其自認的工作要求和標準存在相當的差距。作爲業主,在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有意見的情況下,應當合法合理維權,拒付物業管理費並非是正當維權途徑。相反,拒付物業管理費,是對按時支付物業管理費業主的不公平,亦是讓物業管理企業資金難以週轉,繼而使物業服務陷入惡性循環的始作俑者。作爲“主人”的業主方和作爲“管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各司其職,各盡所能。據此,法院最後作出了上述判決。(韓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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