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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爲民、公正、廉潔”是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是“忠誠”的內在要求,四者相伴而生,不可割裂。對法官而言,對黨、對國家、對人民的忠誠,應落腳於對法律的忠誠。在任何時候堅守法律底線,是法官的立身之本、法院的立院之基。
堅守緣於信仰。法律既是黨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又是人類行爲和社會道德的最低標準,法律的本質天然蘊含了公正與善良的成分,暗合了人性善與美的本能。但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就只能是僵死的法條,要麼成爲掩人耳目的擺設,要麼淪爲被人玩弄的工具,秩序、理性和正義就會蕩然無存。
對法院和法官而言,對法律的信仰,就是在審案做事的過程中,心裏時刻裝着法律,以法律爲做人、做事、做官的底線。在業外活動中,心懷法度,善守其本,不行違法之事;在辦案過程中,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始終保持高度的司法理性。要通過一個個案件的公正審判、一次次堅守法律底線的行爲,讓全社會看到: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法大於權而不是權大於法;是以人就法而不是以法就人,幫助社會樹立法律信仰。
信仰產生敬畏。沒有對法律的信仰,就沒有對法律的敬畏,對法律無所敬畏,不把黨紀國法當回事,最終會受到黨紀國法的制裁。
敬畏法律體現在對法律程序的敬畏。“程序是法治與恣意而治的分水嶺”,有的人視訴訟程序爲走形式、走過場,認爲法院審判是“演木偶戲”,或者忽視公、檢、法三機關相互監督制約的制度安排與程序設置,甚至把法律嚴格規定的訴訟程序視爲障礙,不僅滋生錯案、褻瀆法律,還會使當事人和社會對程序公正甚至對民主法治失去信心。法律程序、訴訟程序的設置,既是對人權的保障,更是對權力的約束,程序失守就是底線失守、權力失控。
敬畏法律也體現在對法律後果的敬畏。法律後果是法官履行法定職權的最終產品,是法院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責任。如果因爲沒有堅守底線、堅持原則導致冤假錯案,最終的批評和質疑必然集中在法院,法院和法官也必然自食其果,對公正的“欠賬”還是得自己買單。所以我們必須從心底時刻對法律後果保持最大敬畏,真正把依法辦案作爲沉甸甸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在情與法、權與法、錢與法的較量面前,保持自我,超然物外,哪怕得罪人也要守護法律尊嚴,堅守法律底線。
敬畏法律還體現在對法治精神的敬畏。法治精神在司法領域主要體現爲:司法公正的價值追求,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原則,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並重的指導思想,三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刑事訴訟基本架構等。有的人認爲,法治精神不過是寫在文件中、說在口頭上,是用來“忽悠”的,是無形的、虛化的,但事實是,正是由於法治精神的存在,“死”的法條才成爲“活”的法律。唯有對法治精神的敬畏,纔不會玩法弄法、背離法律公義,司法事業才能堅守正確方向。
堅守需要底氣。只有自身廉潔、無懈可擊,纔有和不良之人、邪惡之事作鬥爭的底氣和底色。如果自身不正,連自身廉潔的底線都守不住,堅守法律底線只能是一種奢談和妄想,最終只能是同流合污。對法官自身廉潔的底線仍是六個字:“不貪贓、不枉法”,這是最基本的底線,也是一種很高的要求。要堅信“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人品決定司法產品質量”,繼續實行“零容忍”、“四個一律”、“終身禁業”,果斷處理違法違紀行爲,引導法官樹立良好人品,對正義之事敢於爲,對邪惡之事敢於不爲。
底氣不僅源自品格,也來自能力。堅守法律底線,不僅要有剛勁,也要有韌性;不僅要有敢於碰硬的勇氣,也要有解決問題的智慧。對於不當干預和破壞法律底線的人和事,必須找準其在法律上的硬傷並一擊到底,讓其在法律適用上無話可說、無理可佔,同時靈活運用法律解釋方法,闡明我們堅守法律底線的依據和理由,爭取其改變觀點。對於重大敏感案件的審判,要敢於公開,善於公開,將庭審儘可能地向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公開,同時讓訴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廣泛接受方方面面的監督,讓一切道理在陽光下說透、說清、說明,讓法律底線在陽光下更加明晰。
(作者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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