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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說明
本次修改對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以下調整:(1)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爲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於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爲作者的專有權;(2)對於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允許當事人約定專有出版權,報刊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同時在第五十一條規定專有出版權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爲一年;(3)明確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進行一次性備案,將備案機構調整爲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直接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的規定。
明確“孤兒作品”範圍
爲解決數字環境下使用作品獲取授權難的困境,原草案增設了“孤兒作品”授權機制條款。考慮到“孤兒作品”相關規定屬於立法中的創新,爲謹慎起見,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礎上吸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將“孤兒作品”的適用範圍明確爲報刊社對已經出版的報刊中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形式的複製,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數字化形式複製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作品兩種情形。同時將提存費用的機關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爲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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