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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樑洪通訊員蔣義紅)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裏的表現,有可能成爲法庭量刑的酌定考慮情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州縣檢察院的建議下,該縣法院6月26日對蔣某等5人非法拘禁案作出判決,把蔣某審前羈押的表現情況作爲酌定量刑情節寫入了判決書。
2011年8月25日,蔣某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蔣某不服從管理,屢次違反監規,被關禁閉達5次之多,悔罪表現差。
根據全州縣檢察院與縣法院、公安局簽訂的《關於將未決在押人員羈押期間表現納入酌定量刑情節的暫行規定》,看守所對蔣某羈押期間的表現寫出鑑定材料,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報檢察院監所科審覈後形成最終評定意見移交公訴部門審查。公訴部門審查、覈實認爲:蔣某在羈押期間悔罪表現較差,可以對其酌定從重處罰,並寫入量刑建議書提交法院。
6月14日此案開庭審理,檢察官在法庭上對量刑建議還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全州縣法院審理後採納了這一建議,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比其他相同情節的被告人加重了兩個月刑期。
“將在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納入酌定量刑情節,有利於督促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有利於懲罰犯罪和改造罪犯,有利於營造穩定的監管秩序,真正將執行監督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起來。”全州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建明在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蔣某一案時這樣說。
據瞭解,今年4月,全州縣檢察院與縣法院、公安局簽訂的《關於將未決在押人員羈押期間表現納入酌定量刑情節的暫行規定》,將在押人員的羈押表現分爲好、一般、不好三個等次。“遵守監規、積極悔罪”等8種情形被視爲表現較好:“恃強凌弱、體罰虐待他人”等10餘種情形被視爲表現較差,這些好或差的情形,將作爲酌定從輕或從重的情節體現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和法院的判決中。蔣某一案是此規定執行後辦理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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