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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一年前,我從某開發商處購得一套房屋,並辦理了按揭貸款。兩個月後,因我突然被單位調往另一城市工作,所購房屋對我失去意義,我便與開發商達成了退房協議,由開發商償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但未通知銀行。後因開發商未按約還貸,銀行將我告上法庭。請問,我已與開發商達成了退房協議,爲何銀行還要求我償還按揭貸款?
讀者藍萍
藍萍讀者:
本案涉及到合同法上的債務轉移問題。債務轉移指的是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其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爲。你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後,彼此之間已形成權利與義務關係,你成爲該合同中的債務人。因此,當你後來將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轉讓給開發商,讓開發商替你承擔還款責任後,該債務即轉移至開發商。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債務轉移能否成立的核心要件是“經債權人同意”,如果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債權人根本不知道,即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也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所以,你出於退房而將該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轉移給開發商時,必須徵得銀行的同意並辦理相關債務轉移手續,才能免除還款責任,而你與開發商私下達成協議,並未經銀行同意,仍應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本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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