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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7月6日電(張洋、倪思潔)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定限制養殖區域。在限制養殖區域內進行畜禽養殖活動,應當符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品種、規模、總量等要求。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套建設畜禽糞便、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貯存設施,並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不自行建設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的,應當書面委託有能力的單位代爲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未能達到上述要求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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