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罕見巨大烏木,價值上千萬,誰見了都會眼紅。
“我已准備好起訴鎮政府。”7月8日,四川天價烏木發現者吳高亮表示。“在沒有獲得我許可的情況下,鎮政府不應首先就把所有權‘爭奪’在手,進行強制性挖掘,而應在尚未出土前,申請人民法院對烏木所有權進行裁定。”他認為,鎮政府的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行政違法”,他要申請行政訴訟。其次,他將就烏木的歸屬權進行民事訴訟。
1
七根烏木
烏木,是楠木、紅椿等樹木因自然災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壓狀態下,經成千上萬年的碳化過程形成的。價格每方從近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四川民間有這樣的俗語,叫“家有珠寶一箱,不如烏木一方”。
吳高亮,36歲,家住四川省彭州市通濟鎮麻柳村。2月1日左右,發現在河道裡耕地旁有一小截烏木露出15厘米左右,他發現之後就請收藏愛好者楊琳老師來我家鑒定了下,說這個是烏木。
到2月8日,他僱傭了一臺挖掘機從中午1點半到晚上7點鍾,“由於天黑我們施工就停下來了,隨後在晚上8點鍾左右,通濟鎮派出所派了兩名警察到我家裡跟我說,你的挖掘行動必須停止”。
2月底,烏木被挖出來了,不只是一根,而是七根!最長的一根34米長,在主產區四川也屬罕見。
據吳高亮介紹,這七根烏木最長的34米多,最重是61噸半,剛挖出的烏木的價值是2000多萬,現在價值應該在1200萬-1500萬左右。
2
獎勵7萬
7月3日,彭州市國有資產辦公室正式宣布,烏木歸國家,彭州市獎勵發現者5萬元,鎮政府獎勵吳高亮2萬元,合計7萬元。對此,吳高亮並不接受。
吳高亮說,我要的是400萬,我400萬的依據是,我當時挖起了2000萬的樹,時任的楊書記給我承諾最高獎金,我在物權法建議草案上面明明寫著的漂流物、遺失物上繳單位給予那個人20%的獎金,這是有規定的,這個是協商,你和我應該進行一段對話,有爭議的問題單方面宣布是無效的。
吳高亮認為,自己要這7根木頭的所有權,要的是“理直氣壯”。
吳高亮說,在《物權法》第五章第49條明確規定,國家規定的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的,國家沒有規定的動植物資源不屬於國家,而這個植物恰好沒有在國家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這棵樹不應該是國家的,而應該是我個人的。
通濟鎮鎮長郭坤龍認為,七根烏木歸國家,這事兒不容置疑。他說,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3
爭議未止
天價烏木,“獎勵”發現者7萬元,合理不合理?烏木的所有權到底該歸誰?民法界的各位專家學者這兩天也是陷入到了激辯之中。
有專家認為,村民是在河道中發現烏木,河道屬於國家所有,烏木就應由河道所有權人國家取得。也有專家認為,烏木應該歸發現者所有。理由是,《物權法》對哪些事物產權屬於國家做了列舉式規定,只有符合法律中列舉的情況時,財產纔屬於國家。列舉情況之外的,國家不對其擁有所有權。因此,烏木的所有權在現行法律中並無明確規定,適用於民法原理的“先佔原則”。還有法學教授的解釋很通俗,說“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沒聽說這些東西都是歸國家所有的啊。”
7月8日,吳高亮表示,他要申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吳高亮9日接受采訪時對此予以證實,他說,他就是想讓法院來給自己一個說法。
吳高亮說,發生爭議的物權應該由人民法院來進行裁定,但如果行政訴訟我申請通濟鎮鎮政府,就是說他引用的(埋藏物和隱藏物)不當,因而我就是從這個行政訴訟中,應當返還我吳高亮的財產,如果他拒不返還又要繼續僵持,我就要追究他行政處罰。
成都烏木博物館館長盧泓傑從上世紀90年代就從事烏木的收藏和保護。盧泓傑說,這事兒如果在1994年,就一定不會有這樣的糾紛。因為,烏木的價格是在2000年纔漲起來的,當年,他還曾經用蜂窩煤換了一根烏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