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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韓根南記者江躍中實習生莫凡)本市51歲的在職職工趙某,隱瞞事實,並持假《租用公房憑證》騙取購房人錢款。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去年3月,被害人蘇某、張某通過虹口房地產經紀事務有限公司寶山路分公司,看中了趙在此掛牌的東寶興路房屋。趙則隱瞞了其已於2011年1月將東寶興路房屋租賃戶由趙變更爲其前妻劉某的事實,並持僞造的租賃戶名爲趙的《租用公房憑證》,與蘇某簽訂了一份《委託代理房屋轉讓經紀合同》,雙方約定,以人民幣77萬元的價格,將東寶興路房屋的使用權轉讓給蘇某。
合同簽訂後,張某先後於2011年3月30日、4月9日、6月10日三次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趙共計人民幣37萬元。同年12月28日,蘇某又支付給趙現金人民幣3萬元。趙取得上述款項後,全部用於還債及日常揮霍等。今年1月,蘇某發現受騙,遂報案。不久,趙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
法院認爲,被告人趙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鑑於被告人趙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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