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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被告人張某駕駛制動、照明均不合格的小客車在行至丁字路口時,碾軋在人行橫道行走的李某,造成李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被告人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協商未果,死者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人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58萬餘元。而肇事方認為,死亡賠償金屬精神損失,而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不得主張精神損失。那麼,這種說法是否行得通?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民
死亡賠償金屬“財產損害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可見,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既然死亡賠償金是物質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支持死亡賠償金。
君薦律師事務所主任郭文禮
不賠死亡賠償金與法律精神相悖
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性犯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犯罪有明顯區別,其量刑相對較輕,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能適用緩刑。如果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不賠償死亡賠償金,於法無據,於理不通。
交通肇事罪是一般交通事故的昇級,從現行法律規定看,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賠償范圍中包括死亡賠償金一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理賠范圍亦包含此項內容。如果說,同樣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致害人反而比一般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要小,將造成同命不同價的尷尬局面。如此,則勢必出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時,肇事方為逃避經濟賠償責任,可能主動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繼而自願被追究刑事責任,達到以刑事責任換取民事賠償責任之目的,則社會秩序大亂。
法律的終極目標是公平正義,如果有法律規定交通肇事不賠死亡賠償金,那麼,這樣的法律就違背了法律的精神。
天津財大法學院教研室主任崔華強
相關法律均“支持”受害人家屬獲賠
根據《解釋》第1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
本案中,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進行賠償,李某家屬提出的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是合理合法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報記者王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