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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通過房屋中介公司賣房,由於該房未能及時還清貸款註銷銀行抵押權,不僅房沒賣成,還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居間服務費。紅橋區法院一審認爲,被告未還清銀行房貸,其辯稱居間方和買房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舉證不足,應依約給付1萬餘元中介費。
今年2月中旬,市民吳某通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將一套位於紅橋區的住房賣給李某,三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成交價爲100萬餘元。由於該房早已抵押給了銀行,現仍有貸款未清。吳某與李某經協商決定,於2月底還清貸款並註銷該抵押權。吳某想通過某投資公司墊資給該房屋清貸,後因故未成,與李某的房屋買賣最終告吹。由於吳某未在規定期限向房屋中介公司繳納居間服務費,中介公司將吳某告上法庭。
原告中介公司訴稱,原告作爲居間方,在本次交易中已盡到居間人的義務,促成了交易雙方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原告享有報酬請求權,故起訴要求被告給付中介服務費1萬餘元。
被告吳某辯稱,因該房抵押給銀行,被告沒有處分該房的權利,原告和被告簽訂居間合同不合法。原告工作人員沒有盡到居間義務,沒有介紹清楚交易中買賣雙方如何配合及相關要求,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被告與原告有過口頭協議,投資公司是原告介紹的,由原告陪同辦理墊資;由於原告工作失誤導致被告無法清貸,原告和買房人李某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及案外人李某三方所籤的房產買賣居間合同系合法有效。被告與案外人李某買賣房屋過程中,在原告履行了居間義務後,由於被告原因未依約按期還清貸款並註銷房屋抵押權,亦未支付給原告總房款100萬餘元的1%(即1萬餘元)的居間服務報酬,致使被告與案外人房屋買賣未能成交,是造成本案成訴的原因。被告負有過錯責任,原告訴請予以支持。關於被告抗辯理由,原告否認該事實且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吳某一次性給付原告房屋中介公司居間服務費1萬餘元。(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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