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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馬自強訴稱,被告李大慶爲包工頭,原告爲被告提供勞務,日工資爲100元。2012年3月29日,原告跟隨被告在合肥市包河區某村拆房。因房屋年久失修,原告從房屋上摔下來,致使頭部受傷,傷口縫了六針。原告受傷後,被告只支付部分醫療費用,對其他費用和誤工損失,被告拒絕賠償。雙方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367元。
被告李大慶辯稱:原告馬自強確實是在爲被告的包工隊提供勞務期間受傷的,被告也已經爲原告支付了醫療費用。但原告受傷是因爲其違反勞動紀律,擅自在施工期間喝酒,影響了其自我保護能力和勞動能力,其對自己在施工期間受傷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故不同意繼續支付醫療費用和其他費用。
經包河法院調解,被告李大慶同意再賠償馬自強4000元,雙方就此事一次性解決,再無其他爭議(文中人物均爲化名)。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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