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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把自己的車輛借給朋友劉某使用,沒想到卻被根本不認識的王某給告到了法院,被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20135元。合肥市包河法院審理後判決吳某承擔30%的責任,共賠償王某6040.5元。
據王某介紹:2011年12月的一天,他和同學沙某等四五個人一塊開車去合肥郊區遊玩,一直玩到深夜,在回家途中,同學沙某駕車逆行撞到了樹上,造成自己受傷。此次交通事故經交通支隊處理,認定事故原因爲同學沙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沙某應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王某到醫院住院治療,傷情經診斷爲“腦挫裂傷、左前臂皮膚挫裂傷”,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0135元。故要求租車人吳某、同學沙某賠償其相應損失。
被告吳某則辯稱:他與本案的原告王某及駕車人沙某等人都不認識,也沒有任何關係。案外人劉某向他借用租來的車輛辦事,至於劉某又把車交給了何人,他毫不知情,也沒有授意。而且據他了解,本案的原告王某是免費搭乘這輛車夜間旅遊期間發生的事故,所以不應該將全部損失由各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汽車是危險工具,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車輛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根據查明的事實,吳某從租賃公司承租該肇事車輛,將車輛交給劉某使用,而劉某系無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劉某又將車輛交予沙某使用,導致事故的發生。吳某放任危險的發生,其行爲與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故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庭審中,王某自願放棄對沙某的賠償請求,對此法院不持異議。遂判決被告吳某承擔30%的責任,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6040.5元。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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