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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的家政女工胡文菊不幸被撞成植物人,唯一的嫌疑人竟然是送到醫院的三位“好心人”。警方根據監控錄像找到他們,對方堅稱自己是做好事的,並非肇事者。近日,上訴的俞某得到了判決結果:他以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昨天下午,合肥市交警支隊廬陽大隊召開新聞通氣會,對此案的告破進行了深入介紹。
車禍傷者被“好心人”送醫
2011年11月14日7:00左右,40歲的家政女工胡文菊騎自行車到僱主家做家政。然而,不久之後,她的丈夫就接到電話讓他立即趕到105醫院,妻子胡文菊被車撞了。當他趕到醫院時,胡文菊已經不能講話,變成了植物人的她至今都沒能醒過來。
是誰闖的禍?是誰把她送到了醫院?胡文菊的家人隨即報警,警方根據醫院的監控錄像,發現將胡文菊送到醫院的是兩男一女,不過這三位“熱心人”做完好事就再也沒有出現。警方拿着三人照片沿路詢問,沒發現三人的影蹤。
後經多方查找,其中一名叫俞某的男子找到警方,稱自己是做好事的,警方沒必要興師動衆找他們。據俞某介紹,他們夫妻二人當時看到胡文菊倒在地上,就決定把傷者送去醫院,攔車沒攔到,恰好俞某的同事來了,就讓同事幫忙把傷者送到了大楊鎮醫院。
“熱心人”變身肇事者
據瞭解,俞某夫婦將傷者送到醫院後當天就將自己負責裝修的工作辭了。俞某的老闆娘則告訴民警,“他週一跟我說家裏出了點事,這活不幹了,我當時沒同意,他還很急。”俞某的老闆稱,在幫俞某騎電動車回去時,俞某再三叮囑他把車牌號遮擋起來。
警方根據相關信息找到3個目擊者。其中一中年人說,當天他去上班,由南向北走到那,看到兩女一男(算上女傷者),傷者坐在地上有血,“我就跟他們說,這個人傷得重啊得送到大醫院的。”還有一個是在附近水庫洗衣服的老大爺聽到一女的跟男的說了句“我叫你早上不要帶你非帶”。
據警方介紹,俞某還向警方說:當時還有一輛可疑的麪包車超過了他們。但警方掌握的證據顯示,事發時,附近並無麪包車駛過。俞某的同事也表示他當時是去上班,恰巧遇到俞某讓他幫忙把人送到醫院。隨着掌握證據的增多,“好心人”俞某肇事的嫌疑就越大。
偵查實驗鎖定“熱心人”
所有疑點都指向“熱心人”俞某,而俞某卻堅稱自己是做好事的“熱心人”,對此,公安機關進行了偵查實驗。
警方利用俞某當天騎乘的電瓶車和車後所綁的工具進行實驗。實驗證實,俞某車上綁的瓷磚切割機右側頂端能撞到騎自行車的胡文菊左側臀部,而胡文菊左側臀部上有明顯傷痕,且兩者形狀吻合。
最終,廬陽區檢察院以俞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所有證據能得出俞某犯交通肇事唯一、確切的結論,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俞某有期徒刑兩年。俞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7月11日,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丈夫渴望妻子趕緊醒過來
昨天下午,記者瞭解到了胡文菊目前的最新情況。
“現在她每天只能靠一些注射的米湯來維持。”胡文菊丈夫說,自從她成了植物人後,家人每天輪流護理。大女兒今年剛參加完高考,但是母親的傷勢對她影響很大,高考也不太理想,兒子則在上初中。巨大的開支讓這個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我最大的願望就是希望她能夠醒過來。”
延伸閱讀
修改後刑訴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合交新本報記者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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