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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輕傷害案件還沒有被移送至檢察院,犯罪嫌疑人的鄰居們就跑到檢察院反映情況,說案件有內情。普陀區檢察院檢察官發現,案件中的雙方並沒有“深仇大恨”,也都有調解意願,最終以“刑事和解”化解了矛盾。事實上,明年起施行的新《刑訴法》中專門增加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章節。普陀區檢察院日前成立了全市首家“刑事和解案件”辦案組(暫名),先行一步探索。
案例回放
電瓶車丟失引發互毆
今年3月下旬,家住中山北路某小區的居民唐女士發現,停在小區車棚內的電瓶車不見了。車棚管理員錢阿姨陪着她尋了個遍,還是沒找到。錢阿姨提出把下半年的車棚管理費退給唐女士,可唐女士覺得,電瓶車是新買的,光退管理費不足以彌補損失。錢阿姨見唐女士“不買賬”,也有點生氣,不但收回了之前所說的“退管理費”的話,還“懷疑”唐女士有沒有把車停入車棚。
3月20日下午,雙方到居委會調解,由爭執發展到互毆。唐女士打了錢阿姨面部,經鑑定爲鼻骨骨折,有明顯移位,構成輕傷。
5月10日,案件被普陀公安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前一天,七八位小區居民來到普陀區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反映情況。這些居民提出了幾點理由,認爲唐女士“受委屈”。他們說,錢阿姨平時兇巴巴的,爲人處事不好,事發當天她曾說自己摔過一跤,因此懷疑鼻子骨折是摔跤引起的,而不是唐女士打的。居民們還說,公安機關調查時,只對被害人一方的證人做了筆錄,沒有向其他幾位目擊羣衆調查取證。
“像這一類的輕傷害案件,案情簡單,當事人雙方都有調解意願的,我們就會考慮將案件納入檢調對接。”承辦檢察官胡敏穎說。由於唐女士在押,經被害人同意,由她的丈夫出面調解,雙方在屬地民警和居委幹部見證下,達成了2.7萬元的賠償額度,同時由唐女士的丈夫向錢女士賠禮道歉。5月23日,雙方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錢阿姨承諾,收到賠償款後,不以任何理由向唐女士提出其他賠償,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自願放棄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嘗試突破
雙方互諒化解輕傷害案件
2006年起,普陀區檢察院開始探索和嘗試檢調對接,6年來共有80件案件通過檢調對接來結案,其中80%都是因瑣碎的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適合用刑事和解來化解矛盾。“通過刑事和解,一來施害人能免於或減輕刑罰,被害人能得到經濟上補償,二來通過書面或口頭道歉,雙方達成諒解協議,修復關係。”普陀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馮志明說。通過回訪這些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重新犯罪的記錄,當事人雙方也沒有因關係再度惡化引發新的糾紛。
新《刑事訴訟法》將於明年生效施行,其中尤爲引人注意的就是爲刑事和解制度正名,專門增加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一章。在此背景下,上週,普陀區檢察院成立了全市首家“刑事和解案件”辦案組。“成立這一專業化辦案組,不僅是爲了消化幾個案子,更重要的是對我們現有的刑事和解的規章進行提煉和完善。”馮志明認爲,這是檢察機關打破封閉的內循壞,延伸觸角、往前一步,參與創新社會管理的一大探索。
面臨困難
判斷標準“粗線條”難把握
根據新《刑訴法》,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民間糾紛,如何界定?”馮志明提出第一個疑問。
第二,“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又如何確定?“這完全仰賴檢察官的經驗。”馮志明說,舉例而言,如果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但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就很難判斷具體的刑罰。
第三,當事人和解的條件之一是賠禮道歉、取得諒解。賠禮道歉以何種形式?是書面還是口頭,是否需要中立的第三方在場?如果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內,又該如何操作?能否委託家屬代爲道歉呢?
最關鍵的還是後續處理,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可以選擇仍舊起訴至法院,但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或者對於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一旦達成和解協議,犯罪人一般情況都能獲得從寬處罰。但“不起訴”的判斷標準目前仍較“粗線條”,不易把握。
本報記者徐軼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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