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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建通訊員王偉2011年7月21日早晨,行動不便的蔡某進入某公園休憩,曾先後與公園工作人員馬某、朱某交談過。交談中,蔡某講到“生病很苦,生不如死”。此後,蔡某獨自一人到公園親水平臺北側休息亭休息。後來,公園工作人員發現蔡某溺水身亡,警方排除他殺。
事後,蔡某家屬將公園方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公園的經營管理單位應賠償蔡某家屬7萬餘元。
法官表示,公園在湖邊設置了警示牌,親水平臺邊緣設置了警戒線,盡到了安全提示的義務。在事件發生後,公園的工作人員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電話的行爲在本事件的處理中並無不當。但在巡視制度方面,公園只有一名安全員,既負責園內的巡視,又負責水面巡視,閒時多巡查,忙時少巡查,在履行巡查職責方面存在瑕疵,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對蔡某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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