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培友姚敏敏王歡)山東省高密市檢察院日前與當地法院、公安機關聯合簽發了《當事人和解刑事案件集中辦理實施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對符合集中辦理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分別在立案後的2個月和4個月內集中移送審查起訴;對檢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犯罪嫌疑人,分別在1個月和2個月內集中移送審查起訴。對一次性集中移送審查起訴的“和解”案件,檢察院集中力量須在20日內全部提起公訴。法院對一次性集中起訴的案件,要在20日內集中開庭審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