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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上午,蜀山區檢察院民行科接待室。申訴人張羣英與被申訴人唐軍在和解協議上簽字。張羣英當場清還了拖欠的工程款,唐軍寫下了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書。至此,一起當事人爲討要農民工工資上訪至政府機關的民事案件圓滿劃上句號。
2010年,張羣英與葛某某合夥承包某街道辦事處一城中村拆遷工程。拆遷中,一段圍牆倒塌需要恢復重建。張羣英委託葛某某與唐軍簽訂協議,約定該圍牆重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包給唐軍的施工隊,工程單價爲每米280元,工程總量據實結算。2011年1月,圍牆恢復重建完工,張羣英與葛某某卻沒有依協議支付工程款。年關將至,唐軍施工隊裏的農民工工資無法兌現,無奈之下,唐軍和部分施工工人集體上訪至該街道辦事處,要求發包方辦事處清償工資,後又將街道、張羣英、葛某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清還欠付的工程款。法院審理後判決張羣英、葛某某共同償還唐軍工程款8萬元。
張羣英不服判決到蜀山區檢察院申訴,稱其委託人葛某某和唐軍串通一氣坑自己的錢,要求檢察官爲其作主。原來,張羣英雖將圍牆重建工程承包給唐軍,但對此項工程的情況並不瞭解。籤協議、談價格、催進度都委託了葛某某。唐軍將他們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時,張羣英又因一起刑事案件被公安機關羈押,無法出庭,其聘請的律師又因爲與其溝通障礙等原因,沒有能正確和充分地向法院表達其抗辯理由,直到判決生效後,唐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張羣英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到檢察機關申訴。蜀山區檢察院審查立案後,承辦檢察官考慮到本案案值不大,雙方當事人均有和解意願,經反覆權衡,決定以和解方式實現案結事了。2012年4月,在第一次調解中,雙方對工程造價存在較大分歧。隨後,承辦檢察官又進行調解。雙方要求在檢察官的見證下重新測量重建圍牆長度並對人工費進行鑑定。5月23日,承辦檢察官、雙方當事人、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等一行數十人集中到圍牆工地,現場測量重建圍牆長度及工程量,得出了雙方認可的數據,然後當場交由檢察機關委託的某工程造價事務所鑑定。鑑定結果顯示,該案人工費比一審判決相差近三分之二。張羣英和唐軍對此結果均表示認可。由此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張羣英按實際工程量給付拖欠工程款,唐軍撤回向法院的強制執行申請。兩人當場握手言和。(人物爲化名)趙雲霞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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