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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的電動車在停車位上充電時被偷,找物業理論,對方竟拿出一紙條約說我們只管充電,不管安全,自認倒霉吧。今天上午7:28,憤怒的業主在合肥某網站發帖揭批了這件事,記者隨即對此進行了調查。
據發帖人小林(化名)述稱,他7月1日買了輛電動車,價值2200元。7月15日,他住進黃山路上某小區,並去物業的地下車庫租了車位充電。可是和物業簽條約時,小林卻傻眼了,原來條約上說的是電動車存放每個月20塊錢,只限電費,不包含車輛的保管費!
7月19日下午,小林照常將車停在車位上,20日早上8點不到,他像往常一樣准備取車去上班,車位空空,電動車居然不翼而飛了。
小林去找物業討論丟車責任該誰承擔,物業給出的態度卻是:自認倒霉吧。合約上寫了啊,我們只管充電,不管安全!
小林的發帖引起了網友和市民的廣泛關注,大家紛紛發表了自己意見和看法,很多人都同情小林的遭遇,認為電動車在小區內丟失明顯就是物業不作為,也有不少人認為物業『只管充電,不管安全』那款條約根本就是『霸王條款』,小林不應該同意並簽字。但也有少數人認為,物業『按合同辦事』,無可厚非。
停車位上愛車被偷物業說自認倒霉吧
免費停車庫物業不看管
今天上午8時45分,記者來到位於黃山路與西二環交叉口的該小區。記者看到,在停車庫入口處有一個崗亭,一名保安在此執勤。
在崗亭的南側就是收費保管的停車庫,上面寫著『收費停車庫負責管理』的牌子,記者發現這個停車庫面積較小,容納不了多少電動車、摩托車、自行車。保安告訴記者,收費保管的停車庫已經滿員,無法容納更多的車輛,如果業主現在要求停車,只能選擇不收費的停車庫,但是不負責保管。
記者看到,不負責保管的停車庫面積較大,離保安大約十餘米的距離,偌大的停車庫裡沒有停放多少車輛。
保安介紹說,小林丟失的電動車沒有上鎖,纔導致被盜。『如果你上了鎖,這個被盜完全可以避免。』
隨後,記者來到小區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告訴記者,由於保安人手不夠,車庫面積太大,現在的車庫實行免費停車,電動車只收取20元充電費,每天24小時充電,如果是摩托車和自行車則不用收取任何費用。『負責保管的停車庫,如果車輛丟失了,我們負責賠償,但是這種停車庫已經滿員。』
該負責人表示,等今年下半年保安人手充足後,物業將調集保安進行看管,不收費的停車庫轉而適當收費,這樣可以解決停車被盜的問題。『所有停車的車主都要簽訂協議,事先我們會和車主講清楚。』記者看到,協議上寫明:『所交費用為充電費,不負責管理。』
條約違反《合同法》應無效
這件事究竟誰對誰錯呢?記者隨後致電市房產局物業處進行了諮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業主將車輛停在了物業指定的停車位,那物業就要提供秩序維護、車場保潔以及車輛的安全防護等服務,如果車輛在停車位上丟失,原因也有很多,到底是物業沒有盡到相應的責任,還是車主自身的疏忽,這需要有關部門的責任認定。這位工作人員建議業主和物業先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業主可以向所在地的街道物業管理部門反映,有關部門會對此進行調解。如結果仍然不滿意,業主還可以向區住建局投訴。
安徽中天恆律師事務所陳朝暉律師表示,物業公司的職責就是保護小區業主人身及財產安全和物業的日常維護。業主的電動車停放在小區內被盜,物業公司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至於物業與業主簽訂的『只管充電,不給保管』的條約,明顯減輕了自己的責任,加重了業主的義務,這樣的條約屬於『霸王條款』。
□育元素娟本報記者秦鳴周洪/文何姍姍/制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