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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使用代管部門代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的項目,費用總額不足30萬元的,由代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超過30萬元的,由代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審覈項目及用途。
第二十六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人持下列資料向市物業辦提出申請:
(1)維修項目工程概算;
(2)維修單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3)其他相關資料。
2.市物業辦審查後認爲確需應急維修的,予以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同時通知專戶管理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撥至維修單位。首次維修資金撥付不得超過維修項目工程概算的50%;
3.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六、七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業主委員會持下列資料向市物業辦提出維修項目備案:
(1)工程維修合同;
(2)維修單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3)其他相關資料。
2.市物業辦審查後認爲確需應急搶修的,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出具備案證明;
3.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的,市物業辦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申請人、業主委員會或市物業辦應當在應急維修項目完成後,在所涉及物業的公共區域內,公示應急維修費用及據實分攤費用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支付維修工程款時,差額部分由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提出分攤方案續籌。
第二十八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爲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九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四)其他根據國家規定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產生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餘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原業主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當年公佈執行的標準補交。
第三十一條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係,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二條市物業辦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覈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佈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佈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複覈。
第三十三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市物業辦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第三十四條市物業辦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三十五條市物業辦、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餘額的查詢。
第三十六條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間發生的資金管理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及管理費用,應編報預算,經財政部門審覈後,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應當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覈銷管理,應當執行自治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有二個以上業主的非住宅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6日起施行。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爲過渡期,過渡期內已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開戶的物業項目小區,仍按照原標準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渡期後,執行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準。
主題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抄送: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銀川警備區。
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銀川市委員會。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7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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