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消費提醒
羊城晚報訊據《齊魯晚報》報道,預訂式、預約式消費越來越多,但一些消費者搞不清定金、訂金的區別,簽訂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時不注意審查合同付款條款,致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
今年5月3日,黃先生與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汽車購買合同,並交納了3100元訂金。雙方約定時間到期後,黃先生先後3次提車,均被告知未到貨,雙方由此產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協會在調解時發現,黃先生簽訂購車合同時堅持將付款方式條款中的『定金』改為『訂金』。由此,消協認為:黃先生交納的是購車預付款,汽車銷售公司在無法按期交付車輛的情況下,黃先生有權要求取消購車合同,並收回預付款。最終汽車銷售公司全額返還了黃先生交納的3100元訂金。
『訂金』與『定金』在法律性質上區別很大。『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一般視為預付款。作為預付款,無論是銷售商還是消費者的原因使買賣未能實現,消費者所交訂金都應返還。『定金』則具有一種擔保性質,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則無權要求退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需要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