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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
在廣東見義勇爲的英雄們不會再“流血又流淚”了。7月24日,《廣東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會接受首次審議。草案突出了“重保障”的立法原則,明確規定“因見義勇爲犧牲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30萬元和行爲發生地的地級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15萬元以上的撫卹金”。對見義勇爲者的“過當”責任,草案也給予了適當保護(7月24日《羊城晚報》)。
在全社會強烈呼喚見義勇爲精神,全國多數省市相繼制定和修改了地方性法規,強化對見義勇爲獎勵保障的情況下,廣東省終於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規了,從而取代十多年前出臺的省政府規章。從媒體報道的內容看,這部法規站在潮頭高度重視對見義勇爲的獎勵和保障,致力於改變曾經出現的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不良狀況,努力呵護和弘揚社會正氣。
不過,如果媒體報道沒有遺漏法規重點內容的話,筆者則覺得,廣東省的這部條例草案還不夠完善,一些重要方面還有缺陷和不足,需要在日後的立法過程中充實和完善。在我看來,對見義勇爲人員進行獎勵和保障的一個核心原則,應該是見義勇爲待遇不應低於因公傷亡。要貫徹落實這一原則,至少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在制定見義勇爲獎勵和保障法規時,要打通該項制度與國家現有制度之間的隔閡,確保相關制度“互聯互通”,構築獎勵和保障的“立交橋”。具體來說,就是見義勇爲傷亡應與烈士褒揚制度和工傷保險制度形成直接關聯。見義勇爲犧牲符合烈士條件的,應當認定爲烈士,死者及其家屬享受烈士及其遺屬的待遇;符合工傷條件的,應當認定爲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相應待遇和保障。
二是對單純的見義勇爲,即無法靠併到烈士褒揚和工傷保險制度上去的見義勇爲,應當給予不低於因公傷亡的獎勵和保障,即不得低於工傷保險的待遇。既可以直接規定具體獎勵數額,也可以採用“參照”的方式準用工傷保險條例。而對那些未造成傷亡等嚴重後果的見義勇爲,條例則應當規定一定數額的獎勵金,作爲一次性褒揚。
三是法規在規定撫卹金和獎勵金時,不宜直接規定具體數額,因爲隨着經濟水平的提高及通貨膨脹的加劇,今天確定的數額幾年後就會顯得不足,難以使獎勵和保障與時俱進,不利於有效保護見義勇爲人員的合法權益,也影響法規的權威。建議比照烈士褒揚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數額確定方式,採用“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的表述方法,將更科學合理。
另外,條例將見義勇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保障責任完全交給所在單位,要求單位根據不同情況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或離崗退養費,恐怕是靠不住的。畢竟單位是否具有長久的負擔能力,甚至單位能夠存在多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誰也說不準。最好由社會來承擔相關責任,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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