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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發現相鄰一公司在其居室屋頂安裝衛星天線,十分不滿,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拆除天線並索賠房屋拆損費、精神損失費等計60餘萬元。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拆除其擅自安裝的衛星天線(已執行),並給付原告拆除人工費5000元。
一家貿易公司在本市南開區某小區辦公,其房屋與市民魏某的住房相鄰。1998年1月,該公司未經魏某同意即在魏某北側居室屋頂安裝衛星天線。2001年,魏某住房北側居室屋頂發生滲水現象。2011年5月,魏某爲防止屋頂漏水對防水層進行抹灰覆蓋作業時,才發現貿易公司在其屋頂上安裝了衛星天線,於是要求貿易公司拆除,遭到拒絕後,魏某提起訴訟,向貿易公司索賠裝修費、房屋拆損費、精神損失費等計60餘萬元。庭審中,被告貿易公司辯稱,其於1998年即在其自用房屋屋頂上安裝衛星天線,原告房屋發生漏水現象與其安裝衛星天線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系原告屋頂防水層年久失修、嚴重老化所致。況且樓頂屋面屬於業主共有,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拆除衛星天線。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應原告提出的先予執行申請,委託建築公司將上述衛星天線強制拆除。今年3月19日,相關部門經鑑定得出結論:經對衛星天線基座周圍進行浸水試驗,未發現訴爭房屋北側居室屋頂有與浸水試驗有關的漏水現象,未出現結構性損壞現象,預製板間的板縫裂縫不影響安全使用……同時,該結論還指出,衛星天線基座及天線自重,已超出《建築結構荷載規範》標準,爲保證居室安全性及正常使用性要求,應將天線拆除。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原告居住的房屋與被告所有的房屋相毗鄰,雙方應本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根據《房屋技術鑑定報告》出具的鑑定結論,被告安裝的衛星天線雖未造成原告居室房屋漏雨及結構性損壞現象,但被告在未事先告知原告的情況下,擅自在訴爭房屋屋頂安裝衛星天線,有違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處理相鄰關係時應遵循的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且上述行爲存在安全隱患。根據上述鑑定結論,爲保證原告房屋北側居室屋頂板的安全性、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性的要求,對原告要求被告將衛星天線拆除的訴求予以支持。此外,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審批機關所發的《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故法院確認被告擅自安裝衛星天線的行爲違法。
訴爭房屋屋頂屬於該棟樓房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一部分,爲上述建築物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行爲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爲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持。同時,鑑定單位已出具鑑定結論,認定被告安裝衛星天線未導致訴爭房屋漏雨,且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證據推翻上述鑑定結論,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裝修費、房屋折損費等的訴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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