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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當局前領導人陳水扁及其家人涉入多起貪腐弊案,除部分完成終審並交付執行外,臺灣“最高法院”26日對“扁家四大弊案”中的三案作出宣判,撤銷臺高等法院在更一審中所作的有關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據臺灣“最高法院”發佈的新聞稿,宣判內容包括:對於陳水扁夫婦涉入的“公務機要費案”,臺高等法院更一審中判處無罪,現予撤銷,發回更審;對於吳淑珍因涉入“南港展覽館案”被依圖利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予以終審定讞;對於陳水扁夫婦在“龍潭購地案”中的洗錢罪行,維持更一審判處的2年有期徒刑定讞。
據瞭解,陳水扁家族涉入“龍潭購地案”“買官案”“公務機要費案”“南港案”“洗錢案”“金融改革案”“僞證案”“教唆僞證案”“泄密案”“侵佔機密文件案”等一系列貪腐弊案。2010年11月,臺“最高法院”已就“龍潭購地弊案”和“買官案”作出終審判決,陳水扁和吳淑珍依收賄罪被分別判處11年和8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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