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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康重華 趙女士給記者指桶底的沈淀物。
本報記者康重華
『地下水滋味苦澀,存放時間長了還有不明沈淀物出現。』趙女士已經入住四間新村小區兩年多了,但一直都沒喝上來自水務集團的自來水,他們喝的是小區物業自己的『自來水』,這自來水是物業公司抽取的地下水,是名副其實的『山寨自來水』。
法律規定了,物業公司不可以將物業費和其他費用捆綁一起收。但是這裡的物業公司卻把物業費和這『山寨自來水』費一起收,而且捆綁的目的就是為了收物業費。
用『山寨自來水』生活兩年
26日,記者來到了位於長農公路出口立交橋附近的四間新村小區見到了趙女士,趙女士對記者說,他們入住小區已經兩年多了,入住時就發現開發商沒有將小區的自來水管道並入長春市水務集團管網,所以物業公司打井抽取地下水接入樓房的供水管道供業主們使用。
趙女士指著自家的水桶對記者說,這樣的地下水在水桶裡放兩天就會長毛。記者看到趙女士在24日接的一桶水,桶壁上長了很多褐色的真菌。
『這樣的水喝起來口感非常不好,總是有點苦的味道。』趙女士說著給記者從桶內倒出些水,記者品嘗後發現,這種水的確有股怪味,而且確實有些苦。
水費和物業費捆綁收取
『本來用水就夠鬧心了,現在還要因為物業費停我們的水。』
趙女士說,她2010年購房時向物業公司交了300元水費押金。在過去的兩年時間裡,她家的水費一直從300元押金內扣除。
24日,她接到水費欠費通知,去交款時物業公司要求她必須將欠下的600多元物業費一同交齊,不然不收取水費,逾期不交水費會被停水。
『當時買房時,我們和物業公司在物業費定價問題有矛盾,所以我拒絕繳納物業費,但是現在他們居然使出這招,實在讓我們無法忍受。』趙女士說。
物業:
捆綁收費就是為了收物業費
當日10時許,記者在四間新村小區物業辦公室見到了四間物業公司負責人盧經理,他說抽地下水供居民用是由於這一帶並沒有鋪設自來水管道。
『開發商建了一個抽水泵房,在兩年內一直抽取地下水供業主們使用。』盧經理說,目前他們參照長春市二次加壓水費價格收小區的水費,並且將收取的水費用來維護泵房和繳納電費。
『我們的水質量是沒有問題的。』盧經理說,他們的泵房內有淨化泵和污水處理泵,所以業主們無須擔心水質問題。
『我們將水費和物業費捆綁也是沒辦法的事情。』盧經理表示,四間新村小區一共入住了約1000戶業主,但是繳納物業費的業主不足50%,無奈之下他們想出了這個捆綁收費的方法,同時將物業費從0.5元上調至0.8元。
沒有抽取地下水許可
關於這種抽取地下水的情況是否合法,盧經理說這是開發商的行為,因為不是小區第一家物業公司,所以他們並不了解情況。
26日,記者詢問了長春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說,四間新村小區這種抽取地下水沒有經過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的審批。
律師
觀點
捆綁收物業費違法
長春市北振律師事物所於波律師對發生在四間新村小區的捆綁收費問題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明文規定,物業費不能與其他費用捆綁收取,而且關於水資源問題,於律師表示,水資源屬於國家,是否違法要取決於物業公司是為國家代收水費,還是出售水。
新聞
快評
你的理由咋這麼『水』
□王者東
有的理由,乍聽言之鑿鑿,天經地義,再細一品,卻是滿口荒唐言,像海綿裡攥出的水。
按這位物業公司盧經理的說法來說,看似是『欠債還錢』的硬道理。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不許捆綁收費。這說明,水費和物業費是風牛馬不相及的事情,為什麼要扯在一起,說不清,理還亂。這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像有的農村婦女罵街,會將對方的祖宗八代都扯進來。這種捆綁著處理方式的效果怎麼樣呢?看看50%的居民不交物業費,就能知道效果了。這麼大比例的欠費,可以說這個小區有500戶刁民嗎?依筆者看,未必。物業公司真是做得夠份兒嗎?居民自有評價,不是你說好就好的。
就本身供水這件事情來看,嚴格說,物業公司供的是地下水,而不是水廠出來的自來水。就是這種水,也沒有經過長春市水資源辦公室的審批,這種違規行為,算不算偷水呢?隨後,自有水務稽查部門來過問。但對於已經稀裡糊涂吃了幾年這種地下水的居民而言,是不公平的,是被動接受和自來水一個價的地下水。由於沒有自來水管道,面對違規的水,居民是不吃也得吃。當初蓋樓的開發商(不知道和物業公司是不是一家?)打井,絕不是什麼為了方便居民,如果有這麼善良,壓根就會鋪設自來水管道了,說白了,就是為收費,而且是一本萬利的強制性收費賣水——你不吃我的水就得渴著。強制就強制吧,水別有味兒、有毛兒啊!水的質量,可不是盧經理說合格就合格的,應該由權威部門檢測出具有關數據纔能對水『驗明正身』,事關百姓健康的入口之物,也不是你上嘴脣和下嘴脣一碰就能鑒定的。水桶裡的綠毛又是咋回事?是『綠毛水怪』爬上來了嗎?你不是能解釋嗎?請回答!
從種種跡象看,四間物業公司的回答充滿了水分——像他們提供的違規抽上來的地下水那樣。怎麼辦?也好辦。物業費糾紛歸房地局物業辦;水質問題歸水務稽查、質檢部門,等著處理吧!會有部門、有條款明確告訴四間物業公司——費,不能隨便收;水,也不能隨便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