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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劍烽)記者昨天從市環保局獲悉,爲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鉛污染物防控體系,保護人民羣衆生命安全,市環境保護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環保標準《鉛蓄電池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爲強制性標準,將於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結合上海實際,這個標準針對鉛蓄電池企業的產污、排污特點,對無組織排放提出了更爲嚴格的控制要求,其中鉛污染物的廠界濃度要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有關要求。同時,標準以最佳控制技術爲基礎,根據國內外最先進的污染控制技術水平來確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較現行國家相關標準大幅收緊。
-鉛及其化合物、硫酸霧、顆粒物,鉛蓄電池企業內要求達到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分別爲0.1、5、20毫克/立方米;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則爲0.0015、0.3、1.0毫克/立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標準還增加了對企業的環保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廢氣污染控制、污染物定期監測、清潔生產等管理性要求。標準規定,在現有企業、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後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根據規定,新建企業自2012年8月1日起執行新標準,現有企業在一年過渡期後,即2013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