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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建築工地工作中受傷。5月,王某向人保局申請工傷認定,人保局於6月作出王某系工傷的認定。2009年5月,王某在經過勞動仲裁後向某市法院起訴,要求建築公司賠償損失。該市法院審理後判決建築公司賠償王某損失,判決理由部分認爲:“這份工傷認定通知書,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爲,應爲合法有效。”該判決生效。2010年6月,建築公司對工傷認定提起了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作出維持的決定。8月,建築公司向某區法院起訴被告人保局,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王某系工傷的認定。
【分歧】
如何評價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爲,即工傷認定通知書的效力是否已爲生效的民事判決所羈束是本案的難點,並由此產生分歧:肯定則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否定則應對工傷認定通知書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裁判。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在規定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明確了“訴訟標的爲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實踐中如何判定訴訟標的爲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筆者認爲應從以下幾點綜合判定:
一、訴訟標的在生效判決中的地位。訴訟標的在其他判決中一般作爲證據使用,如果該證據僅僅是表述認定事實的某項過程、階段、身份等一般證據,不是直接影響判決結果的定案依據,可以排除訴訟標的爲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如果該證據的效力可以直接影響生效判決的結果,可以考慮該證據是屬於訴訟標的爲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
二、生效判決對訴訟標的評價程度。生效判決對訴訟標的的評價往往出現在證據的審覈與認定部分,有的也出現在判決理由部分。前部分僅僅是法官按照證據規則對證據是否採用的認定,不是判決對作爲證據使用的具體行政行爲自身效力的認定,因此,這種情況不能認爲是訴訟標的被生效判決所羈束。而後者應認爲是訴訟標的被生效判決所羈束,理由如下:一是判決理由和判決主文一樣都是裁判結論,直接影響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其他程序可以直接引用的合法有效的結論,其他程序不得否定,因此,符合羈束力的特性;二是如果加以否定,那麼將找不到適用前述司法解釋的適用對象。
三、對訴訟標的作出的裁判是否直接影響生效判決的效力。雖然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存在行政審查與民事審查的區別,但是生效裁判的羈束力卻是一個不爭的法律適用規則,即不能存在衝突的法院生效判決。如果行政判決否定了民事判決已經明確認定爲合法有效的認定,就是生效判決的衝突,當事人將會持有對同一訴訟標的不同認定的兩份判決書而無所適從。
綜上,判定訴訟標的是否被生效判決所羈束,應綜合以上幾點。就本案而言,某市法院的民事判決對工傷認定書的認定清楚明瞭,且工傷認定書已經作爲民事判決的直接定案依據。如果該工傷認定經過行政訴訟程序認定無效或被撤銷,必然導致某區法院的行政判決與某市法院的民事判決在認定該工傷認定書效力這一事實上相沖突。行政判決否定工傷認定書的效力就直接否定了民事判決書的結論,這是明顯違法的。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