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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王俊莎)負責某國際公寓物業管理工作的豐恩物業公司由於管理不善,被公寓業委會解聘。但當業委會要求其辦理移交手續時,豐恩公司卻賴着不走。爲此,業委會將豐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出小區。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業委會的訴請。管理不善
2006年7月,樓盤開發商與豐恩公司簽訂了某國際公寓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期限爲2006年7月至小區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並簽訂新合同生效之日止。
5年後,該國際公寓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在豐恩公司物業管理期間,業主們紛紛認爲豐恩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區髒、亂、差狀況嚴重,就算多次溝通也不見好轉。業委會採取書面徵求意見的方式調查,經表決,絕大部分業主同意解聘豐恩公司,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拒絕移交
去年12月,業委會根據法定程序選聘新的物業公司作爲“管理人”,並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當業委會要求豐恩公司移交併退出小區管理時,卻遭到拒絕。經協商不成,業委會將豐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決其退出小區。
庭審中,豐恩公司認爲,業委會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業委會只有在履行一定手續後,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現業委會未提交任何業主大會的授權文件,故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改聘有效
法院認爲,原告是某國際公寓的業主大會經選舉產生、並於2011年9月經街道辦事處備案的業主委員會,是該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有權代表小區業主大會行使業主大會所賦予的職責。小區業主召開業主大會的決定,屬於小區業主自治的範圍,被告無權對業主內部形成決議的內容、程序予以干涉或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