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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子趙某攜帶高某爲其提供的一萬元錢到雲南買毒品,回津後在一洗浴中心進行交接,被警方當場抓獲。共同觸犯運輸毒品罪的二人,受到了應有的刑罰。
2011年6月間,高某委託趙某到雲南瑞麗市爲其購買毒品,並提供一萬元作爲購買毒品的毒資和來往路費。他還承諾,趙某將毒品運回後,再給予其一筆“好處費”。2011年7月3日,趙某去往瑞麗,在高某介紹的毒販處購得海洛因50.6克,隨後將這些毒品運回本市。當月11日,公安幹警在南開區一洗浴中心內將交接毒品的高某、趙某一起抓獲,當場將海洛因收繳。
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定高、趙的行爲均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