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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爭奪大戰屢見不鮮。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過錯認定,原本破裂的感情在遭遇現實問題時更加脆弱,昇級的矛盾往往使人喪失理智,想方設法對另一方施展輿論壓力,或迫使對方妥協,或僅僅是惡意報復。
海淀法院法官說,在這種情況下,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論壇、博客、微博等人際互動平臺的興起,借助網絡平臺歷數對方的『罪狀』成為發泄情緒的新出口。殊不知,一時的口舌之快無助於問題的解決,而若涉及宣揚他人隱私、對他人人格尊嚴的侮辱,則可能會陷入侵權的『泥潭』。
見女不成四處涂寫辱罵文字
王先生與張女士原系夫妻關系,2003年12月雙方離婚,女兒由張女士撫養。2005年,王先生搬離共同的住所,後因女兒的探視和接送問題,兩人又產生了矛盾。充滿怨氣的王先生便經常發短信、打電話給張女士及其家人,使用惡毒的語言來數落張女士的種種不是。
剛開始張女士還會解釋幾句,後來索性不回短信不接電話。眼見各種方式都沒有成功,王先生便來到原先的住所,在房門上、樓道裡、公共報箱等處涂寫辱罵張女士的文字。小區的保安多次勸阻,但王先生依舊我行我素,在文字被處理掉後繼續涂寫。
幾年過去了,王先生絲毫沒有收手的意思,無奈之下,張女士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王先生起訴至法院。在庭審中,王先生認為張女士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且短信記錄、電話錄音均不能證明是出自於他本人,因此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認定王先生的行為構成對張女士名譽權的侵害,判決王先生以書面形式向張女士賠禮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張女士精神撫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不應以任何方式丑化對方人格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夫妻雙方離婚後,仍應尊重對方人格,不應以任何方式丑化對方人格。
從2005年起,王先生在張女士住所的樓道內、報箱處等公共場合不斷涂寫有辱張女士的言語,丑化張女士的人格,其行為足以影響和誤導他人對張女士進行客觀評價,使張女士的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張女士名譽的侵害。
王先生雖對張女士及其家人進行過短信、電話『攻擊』,但雙方在電話中、家中以及親屬間的談話,未在公共場合進行,故該情節尚不構成名譽侵權。此外,王先生的侵權行為是連續進行的,所以張女士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索財未果網上歷數前夫『罪狀』
劉先生與李女士於1998年結婚,2007年6月兩人協議離婚。同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現有住房歸劉先生所有,由劉先生支付李女士100萬元。其後,李女士多次向劉先生索要財產,劉先生將房屋出售後又給予李女士80萬元。
從2011年開始,李女士頻頻向劉先生及其同事發送電子郵件,並在天涯社區、凱迪社區等網站發帖,內容涉及家庭暴力、共同財產、假離婚等內容,帖子中還披露了劉先生的姓名、照片、工作單位等信息。
劉先生認為李女士的行為導致其遭受網民的人肉搜索,且使其遭到同事質疑,給其生活、工作及名譽造成惡劣的影響,故訴至法院。李女士否認自己發過郵件,但認為郵件中的內容都是真實的,不存在誣蔑及誹謗。
最終,法院認定李女士構成對劉先生隱私及名譽的侵害,判決李女士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劉先生精神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不能擅自公布對方隱私材料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亦構成侵權,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李女士向劉先生同事發送的郵件中,涉及二人在婚姻生活期間產生的矛盾及情感糾葛,無論李女士陳述的內容是否屬實,向眾多他人郵箱發送上述郵件,都侵犯了劉先生的隱私;並且,李女士在郵件中對劉先生的人格進行不恰當的評論,客觀上會造成對劉先生名譽的負面影響,甚至引發眾多網民關注並評論,並由此人肉搜索到劉先生姓名、單位等。李女士的上述行為足以影響和誤導他人對劉先生進行客觀評價,使劉先生的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劉先生隱私與名譽的侵害,李女士應對此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本報記者林靖通訊員郝蓬周元卿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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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多了氣好撒了
離婚後網上侵權增加了
日前,海淀法院經調研發現,近年來因離婚後雙方當事人矛盾繼續存在而引發的名譽權案件有增加的趨勢。在2009年以前鮮有此類案件出現,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論壇、博客、微博等人際互動平臺的興起,該類案件逐漸增多。
特點
多發生在離婚前後兩年
據法官介紹,離婚後雙方當事人矛盾繼續存在而引發的名譽權案件呈現三個特點:
其一,案件普遍發生在雙方當事人離婚期間至離婚後兩年間。雙方在離婚糾紛期間產生的矛盾因未化解而導致一方當事人以揭露另一方隱私、惡意損毀另一方人格等方式發泄情緒或迫使對方妥協,實現其財產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其二,侵權方式與網絡技術發展密切相關。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發展,侵權方往往采用論壇、博客、微博上留言、發帖、發照片或給對方同事、朋友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個別案例出現在小區樓門口、當事人家門口寫標語等行為。由於網絡信息傳播的快捷、迅速特點,使侵權行為發出後即產生極大影響,即使發帖內容未點名道姓,但可能遭到網民的人肉搜索,給當事人工作、生活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
其三,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證據存在一定難度。由於網絡侵權行為存在隱秘性,侵權人往往以匿名方式發帖,給受害方憑自己的能力認定侵權人帶來技術上的障礙。同時,由於網絡侵權行為存在不穩定性、易變性特點,侵權內容難以提取,給當事人造成舉證不能。
原因
對婚姻過錯方形成輿論壓力
法官認為,造成離婚後名譽權糾紛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對婚姻過錯方形成輿論壓力。一方當事人在婚姻中存有過錯,而在離婚糾紛中未給予無過錯方或弱勢方足夠補償,造成無過錯方心裡不平衡,便以上述方式希望更多人了解真相,以對過錯方形成輿論壓力。
二是迫使對方在離婚後續問題中妥協。雙方尚有經濟糾紛未解決,或在子女撫養等方面存在爭議,當事人通過公開對方隱私的行為企圖迫使對方與其妥協,達到經濟上或其他方面的目的。
三是惡意報復,甚至捏造事實達到報復對方目的。
建議
妥善處理離婚案件避免糾紛
針對上述案件的特點,海淀法院提出三項處理建議:
加強案件的證據審查核實工作。保護名譽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通過當庭核實網絡信息、證據保全等工作以查清事實。
加強調解避免類似行為反復出現。加大案件調解力度,力求通過名譽權案件的審理,切實解決雙方當事人存在的根本問題。
妥善處理離婚案件,加強法律釋明和法制教育。在引發上述糾紛的離婚案件中,如發現當事人言辭激烈,有惡意貶損侵犯一方名譽權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批評,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並督促其改正,避免在離婚訴訟之後產生新的糾紛。
本報記者林靖
通訊員郝蓬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