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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人民網記者從湖南省委政法委瞭解到,湖南省委政法委對永州幼女被強姦、其母唐慧反映的有關情況高度重視,已成立調查組赴永州調查此案辦理情況。
調查組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現有錯,將堅決依法糾正。如有違法違紀行爲,將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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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足道:從“爲女喊冤被勞教”看勞教權當革除
兩月前作出終審裁定的湖南“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再起波瀾。受害人律師接連兩日在微博報料:由於受害幼女的母親唐慧不滿公安的“立功認定”申請、連續向多部門投訴,近日被永州市公安局處以一年半的勞教決定。這份爲後來被判死刑的加害人秦星提出的“立功認定”申請,被永州市中級法院通過調取當日監控錄像以及調查當事人,認定爲立功證明虛假,秦星事實上沒有立功表現,因此未予採納。今年2月,“被救”的周蘭蘭也出面否認“秦星立功”,並稱自己“從沒有過自殺的念頭,更沒有這種行爲”。(8月5日《南方都市報》)
雖然司法未必絕對準確,但在一般情況下,司法堪稱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相信司法機關的裁定,是民衆理性的體現,亦是促成司法機關公正辦案的力量源泉。既然永州市中級法院已否定秦星的“立功情節”,受害幼女的母親唐慧就有理由懷疑提出“立功認定”申請的永州市有關部門在炮製“假立功”。
此外,永州市有關部門的“立功申請”在先,被法院否決在後;而且,法院的裁定,無疑比其他部門的認定更有專業性、權威性。因此,舐犢情深的唐慧相信法院對所謂“立功”的否定,並據此爲受到非人折磨的女兒喊冤,以期能讓涉案各方還女兒一個公道,完全合情合理。
令人詫異的是,永州市有關部門8月5日在新浪微博上貼出的情況說明,仍堅稱“秦某、汪某制止周某某自殺事實存在,沒有發現公安民警幫被告人做假立功的情況”。但任何人都不適合當自己的裁判,永州市有關部門無權將自己收集、提交的秦星“立功情節”認定爲事實,也就不能根據這種“事實依據”而對唐慧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當然,永州市有關部門決定勞教唐慧另有原因,在新浪微博中稱其多次上訪影響了有關部門辦公和相關會議車輛正常通行,“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可以看出,永州市有關部門決定勞教唐慧的依據,並未經過法院認定,而是由自己蒐集、自己認定。而且,對唐慧決定處以勞教,與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的規定存在衝突。永州市有關部門的相關決定有沒有“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唐慧的人身自由,必須在事先經過法院裁定。若缺乏這種司法認定,那麼,警察權就會擴張,打擊報復也就有了操作空間。
近年來,法律界人士多次建議廢止勞動教養,一個重要理由就是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只是一部行政法規。
從唐慧爲女喊冤被處勞教來看,任由有關部門拿捏的勞教處罰權,極易出現違反常理的情形,確實應該改革。